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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消保處祭出惡房東條款 二房東轉租有法規範

卡優新聞網

發布於 2019年02月27日01:05
消保處針對「二房東」轉租的問題,進行定型化契約修法6/1上路,避免出現「惡房東」(圖/卡優新聞網)

先前張姓惡劣女房東任意竄改租約,強逼受害者「硬吞」損失賠償金額,屢屢鬧上社會新聞版面。行政院消保處審議通過內政部所研擬「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包租業」向「房東」承租房屋後再行轉租予「承租人」的法律關係,以建立健全租屋市場秩序,待內政部公告施行後,將在6月1日上路。

這次修法主要用以規範「二房東」承租房屋後,再行轉租予「承租人」的法律關係,不同於一般房東房客間之房屋租賃關係;租賃關係不得少於30日,不得逾包租契約的租賃期間。押金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押金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

關於水、電、瓦斯等費用由「包租業」及「承租人」相互約定由何人負擔。其中,電費若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計算基礎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每度金額」,以避免包租業假借收取高額電費,謀取不當利益。

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時,原則上由「包租業」負責修繕,不過損壞原因可歸責於承租人所造成時,包租業就不必負修繕義務。包租業修繕期間,房屋若無法居住使用,承租人有權請求扣除修繕期間租金。

一旦面臨終止租約時,可分法定終止、意定終止兩種方式。當中,法定終止明訂包租業及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規定應於按情形有3個月及30日二種期限內,以書面通知他方。若有危害公共安全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時,「得不先期通知」。即使無法定終止租約,租賃雙方也可在權利衡平前提下,約定是否得提前終止租約,並應於「至少1個月前」通知他方,否則應賠償他方最高「1個月租金額」違約金。

若原出租人提前終止包租契約,包租業應於「6日內」通知承租人終止轉租契約,並協助承租人優先承租其他租賃住宅。若包租業因故停業、解散或他遷不明時,承租人並得請求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協調續租事宜,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不得拒絕」。

消保處提醒,要是租約有兩頁以上,最好蓋上騎縫章,避免被抽換;簽約過程中,可使用拍照、錄音等方式證明交屋現況;並建議可用劃撥、匯款等方式繳交租金,一旦發生爭議而涉訟時,才能舉證。若遇有租約內容與法規規定未合部分,可請求包租業修改或拒絕簽約。而包租業者提供的租賃契約和法規不符,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最重開罰50萬,並得連續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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