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國內

法官叫債主不要再告了 高院裁准受命法官「有偏頗之虞」迴避

中時新聞網

更新於 2018年09月22日13:40 • 發布於 2018年09月22日13:41 • 張孝義
陳姓男子到高院民事庭出庭後被砍。警方已逮2嫌
高等法院件。(本報系資料照)

環塑科技有限公司為了一件100萬元的債務打官司,權務人敗訴後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受命法官賴淑芬卻要環塑公司「相對人已無財產,不要再告了」,環塑公司於是聲請賴淑芬迴避,高院合議庭審酌後,以受命法官「有偏頗之虞」裁准迴避。

環塑科技主張,沈姓被告在2010年借款100萬元不還,於是向台北地方法院打官司要債,北院在2017年判決被告敗訴,但沈姓被告又上訴到高等法院民事庭。

不過,高院承審這件返還借款案的受命法官賴淑芬卻屢次要求原告解撤回告訴,環塑科技的李姓負責人在聲請迴避時指出,法官屢次以「相對人(債務人)已無財產,不要再告了」、「不要把法院當成討債的地方」等言語要求和解撤告,被批絕後,不但沒有閱覽已經調閱的2010年資產負債表,還要求提供2010年間經辦會計、法定代理人基本資料,要告發這些人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

聲請主張並表示,受命法官還要求提供與案件訴訟無關之2011至2018年間帳目明細、會計憑證及金融機關貸款紀錄、經辦會計基本資料,作為告發刑事犯罪之用。並無故延滯及增加其不合理的負擔,且有以刑逼民之虞。

高院調閱庭訊錄音光碟,發現兩次的準備程序庭錄音均有中斷不完整情形,而賴淑芬也未否認曾以被告無財產為由,詢問聲請人是否有訴訟必要等語,因此聲請人主張賴淑芬藉詞要他撤回告訴,具可信度。

高院合議庭並認為,李姓負責人已舉證證明訴訟標的借款債權存在,才會發生在資產負債表登載不實或故意遺漏,涉犯商業會計法規定的問題,是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以犯罪情節為調查主軸,並強令聲請人自證己罪,顯已逸脫民事訴訟法官之職權範圍,且借款債權是否存在未經認定,受命法官就片面認為聲請人在資產負債表上有故意遺漏借款記載或登載不實情形,直接命聲請人陳報2010年間經辦及主辦會計、法定代理人的年籍資料供其告發犯罪,難謂有所本。所以聲請人以受命法官行使這些職權,是藉刑事告發逼迫其撤回起訴,尚非無據。

因此,高院認為聲請人主張客觀上已足認受命法官就本案訴訟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非無所憑,裁准法官迴避聲請。

0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