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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驗收就硬交屋? 小心預售屋契約暗藏陷阱

好房網

更新於 2019年12月03日09:20 • 發布於 2019年12月11日01:53 • 編輯唐主桂/綜合報導

好房網News編輯唐主桂/綜合報導

 

購買預售屋前,契約真的需要好好地看清楚,否則真的到了交屋的時候,恐怕會有無窮的後患。一名網友就在網路上分享自己所看到的不合理合約,詢問大家這樣的合約到底是不是常態。

 

一名網友在批踢踢實業坊上發文,表示下定了房屋後,卻在合約書裡面發現「甲方如於乙方通知之驗收日起七日內未配合驗收,視同驗收完成且無瑕疵」「驗收時,如有修繕必要,甲方同意依第十七條保固修繕規定處理,不得作為拒絕交屋之理由。」等兩項不合理的規定。

 

 

而內政部定型化契約中,有關通知交屋期限規定中的「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則被刪除,讓這名網友質疑是不是未來驗屋後發現瑕疵,還是會被壓著撥款交屋。

 

對此,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有關於驗收的規定,業者所提供的契約不得和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違反,不然無效,就網友提到的要在七日內驗收的條文,看來違反平等互惠原則,犧牲消費者權益,所以是無效的。

 

而不得以需要修繕作為拒絕交屋理由,陳星宏表示這就必須要回到驗屋階段的相關規定,因為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因此,陳星宏表示在建商完成修繕、複驗合格後,才需要交付交屋款,而不得因有修繕必要作為拒絕交屋之理由,就違反了該項規定,因此也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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