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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沒告訴保戶「被拒保」 保經公司判賠120萬元

現代保險雜誌

發布於 2018年12月12日06:49

【本文重點】有民眾透過保經公司業務員買保險,原以為保障非常充足,直到發生意外想申請理賠,才發現當初根本就被拒保,而保經公司業務員卻沒有告知。保戶不爽決定提告,保經竟回「我們只負責銷售,不負責核保、理賠」。

新竹一名林姓夫妻,從2006年開始透過屏東某保經公司的董姓女業務員,投保各種保險,2014年開始,他們提出「每年總保額700萬元」的需求,請董女幫他們規劃保障。

2016年6月,林男以自己為要保人、被保險人,透過董女投保產險公司的傷害險專案,保額200萬元;同年12月,再以老婆為要保人、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同一張傷害險專案,保額300萬元。

隔(2017)年4月,林男在化工廠發生意外,左眼球破裂,向產險公司申請理賠。但產險公司只賠了200萬元那張,300萬元那張卻拒賠。理由是:「這張保單沒有生效。」

被保險公司拒保 業務員竟一問三不知?

夫妻倆聽聞傻眼,轉而向董姓女業務員問罪。董女表示,當初有依公司規定幫林男投保,符合正式投保程序,完全不知道這張保單沒生效。

對此,產險公司表示,該傷害險專案有「被保險人不得重複投保」的限制,因為林男2016年6月已透過保經公司投保成功,同年12月再投保同一張保單時,產險公司馬上就以「被保險人不得重複投保」為由拒保,並透過電話及電子郵件通知保經公司。產險公司表示,既然沒有承保、也沒有收取保費,保單未生效,自然不須理賠。

董女強調,自己從來就不知道,林男投保的第2張傷害險被拒保。而董女所屬保經公司更直言,「保經公司只是負責傳送要保文件給保險公司,沒有核保、理賠的責任,該專案DM已經有寫『被保險人不得重複投保本專案』字樣,保戶簽名之前,就應該自己看清楚。」說詞令人傻眼。

保戶不爽決定向產險公司、董女,以及董女所屬保經公司提告。一、二審法官都判定,保單沒有生效,產險公司不須理賠。但對於「董女及保經公司要不要負責」這件事。一、二審法官有不同看法。

保經公司只負責賣保險?法官打臉!

一審法官認為,雖然董女及董女所屬保經公司,都沒有告訴林男保單被拒保,但「沒告知被拒保」和「林男無法取得保險金理賠」兩者之間沒有直接因果關係。一審判林男敗訴。

但二審判決大翻轉。二審法官強調,保經公司的業務員,除了須向要保人解釋商品,讓保險契約成立的責任,當保單被拒保時,也有義務告訴保戶,如果未盡告知義務,害保戶或被保險人的權益受損,保經公司就應和業務員一起負責。

審判過程中,保經公司一度以「沒有收到通知」、「可能電子郵件檔案太大,寄送沒有成功」等說詞推託。但種種證據都顯示,保經公司不但有接到產險公司來電告知「不予承保」,也有收到正式的電子郵件。

一般來說,保經公司業務員將保戶的投保文件交給保險公司,2週內即可確認是否核保,4週內保險公司就會將正式保單寄給保經公司,保經公司再提供給負責的業務員。前前後後的作業時間,頂多1個多月。

法官認為,董女2016年12月將林男的要保書交給產險公司,隔年1月就應該知道是否通過核保,但她直到3月都還沒收到正式保單,怎麼可能不知道核保沒通過?既然明知核保沒通過,卻沒有盡到告知義務,害林男發生意外時,少領這筆傷害險保障。

林男原本該領到的保險金是120萬元(左眼球破裂,符合殘廢等級7,理賠40%保險給付,即:300萬元 × 40%=120萬元)。二審法官認為,董姓女業務員已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判董女及保經公司連帶賠償120萬元。全案不得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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