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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歧視言語、當庭勘驗女被告私處 檢察官莊珂惠被彈劾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0年04月08日07:02 • 發布於 2020年04月08日07:02
監委王美玉。(資料照)
監委王美玉。(資料照)

首次上稿09:51更新時間15:02(新增檢察官回應)

〔記者謝君臨、林國賢/綜合報導〕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莊珂惠,任職於彰化地檢署期間,偵辦越南籍被告涉犯詐欺案件,在訊問被告時,以涉有歧視性的不當言詞加以斥責;另於無急迫性下,當庭勘驗妨害婚姻女性被告的胸部及私處;監察委員王美玉、林雅鋒調查後,認定兩案均嚴重損及被告權益,核有重大違失,今以12比0的票數通過彈劾莊珂惠。

對此,莊珂惠透過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怡華表示,尚未接獲到監察院的文,須等閱讀內容才能回應,目前暫不回應。

王美玉表示,莊珂惠偵辦越南籍阮姓被告詐欺案件,於2016年10月27日訊問被告時,對被告為厲聲斥責及涉有歧視之不當言行,包括:「你以為我們台灣啊是隨便你這樣子的喔!」、「你沒有騙人家的錢…你有本事賺到100萬…要賺多久」、「你以為每個台灣人都可以讓你戴綠帽子嗎?」、「你老公沒有告你通姦欸〜你以為我們台灣是隨便你這樣玩,隨便你搞,是不是啊」、「你對我們台灣這個社會有什麼幫助啊!蛤?」等語。

王美玉批評,莊珂惠訊問用語及態度,顯有不當,違反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嚴重損及被告權利,有損司法威信,違失情節重大。

王美玉指出,莊珂惠另偵辦黃姓女被告妨害婚姻案件,於2018年4月24日開庭時,明知當日該署的女性檢驗員外勤公出,署內僅有1名未婚的男性法醫師,本案也非當場發現的通姦犯行,而有必要立即採集體液作為證據,竟於並無急迫性的情況下,堅持立即勘驗被告身體,要求被告在眾人出入未經清潔的偵查庭座椅上,脫去衣褲檢查身體胸部及私處,顯然檢察官是違反比例地膨脹自己的權限。

王美玉說,且在勘驗當時,莊珂惠並未安排該署內其他女性書記官在場協助製作勘驗筆錄,而是自己於庭後自行製作勘驗筆錄並簽名,並未提示予被告令其在勘驗筆錄上簽名,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2條「勘驗應製作筆錄,勘驗筆錄應令依本法命其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的規定,也核有重大違失。

王美玉表示,莊珂惠所為,除已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外,也已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嚴重損及被告權利,且有損司法威信,並因而構成法官法之應受懲戒事由,因此依法提案彈劾,移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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