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汽車

未領牌上路就銷毀? 全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小七車觀點

更新於 2019年03月12日07:11 • 發布於 2019年03月08日08:30

今天 (3/8) 台北市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委託資源回收業者銷毀一輛去年在基隆市無牌上路行駛的美規 Mercedes-Benz S 550 ,因車價高昂而引發討論。之所以必須銷毀,是因該車管轄權屬於台中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處,該處 1 月 30 日行文委託台北市區監理所代為執行銷毀作業。

Mercedes-Benz S 550 示意圖,非當事車輛。

 

我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3,600~18,000 元罰鍰,並禁止其行駛。該無牌上路車輛違反第一款「未領用牌照行駛」,也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必須沒入車輛。

Mercedes-Benz S 550 示意圖,非當事車輛。

 

本事件的起因,是一名買家委託貿易商進口美規 Mercedes-Benz S 550  ,花費約 700 萬元,車輛運抵基隆港後,原本需由拖車運送,若需上路得申請臨時車牌,但負責託運的司機卻直接無牌上路,遭警方攔檢,最後送至基隆拖吊場保管,貿易商因此也提出行政訴訟,最後敗訴落得車輛銷毀下場。可見有意進口車輛賞玩,還是取得合格證明與合法牌照再上路,才是正當的作法。

Mercedes-Benz S 550 示意圖,非當事車輛。

0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