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8年前發生一名國中男學生遭霸凌自殺事件,事發後受害父母提告涉霸凌的三名同學及其家長,求償約3850萬日圓,大津地方法院今天判決,其中兩名同學須賠償約3750萬日圓,約新台幣1070萬元。
日本NHK報導,2011年10月,當時在滋賀縣就讀國中2年級的男學生自殺,雙親認為兒子是被霸凌才會自殺,提告當時涉霸凌兒子的三名同學及其家長,要求約3850萬日圓,約新台幣1071萬賠償金。
大津地方法院法官認定,被告對男學生的暴行等是造成男學生自殺的主因,判決3名被告中的2人合計須賠償約3750萬日圓。至於另一名被告因為參與程度較低,不須負賠償責任。
受到這起男學生自殺事件影響,日本國會在2013年通過並施行「霸凌防止對策推進法」,對可能造成學生自殺或不到學校等嚴重結果的可疑情況,都視為重大事態,明訂校方及行政單位必須進行調查等。(圖:日本被霸凌學生,非此事件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