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生活

旅客注意! 郵輪旅遊新法明年1月中上路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9年12月16日04:27 • 發布於 2019年12月16日04:27
行政院消保處週一公布「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記者羅綺攝)
行政院消保處週一公布「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記者羅綺攝)

〔記者羅綺/台北報導〕近年來郵輪旅遊市場快速成長,但消費糾紛事件也時有所聞,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交通部提報的「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郵輪團體旅遊業者須指派領隊全程隨行,且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3日,而旅客則須尊重船長絕對指揮權;新法預計於明年1月中旬上路。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新法明定「郵輪旅遊」是指海上郵輪及河輪,且是由旅行業安排行程到我國疆域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旅遊。

陳星宏指出,郵輪航行於大海中,存在不可預知的風險,因此新法規定,船長有絕對指揮權,若船長覺得存在航行風險,便得以變更航線。同時新法也明定,旅行業宜告知旅客購買郵輪旅遊行程取消、延誤等相關保險,以因應郵輪旅遊行程實際航行時之不確定性風險分擔。

本次「郵輪旅遊新規範」的法規重點還包括:解約條款在郵輪旅遊部分的計算,按郵輪公司解約退款規定賠償;郵輪旅遊行程以外部分,則按通知到達日距旅遊開始日之間距為賠償的計算。同時,旅行業者也應載明嬰幼兒旅客的參團資格與收費。

另外,新法也規定,旅行業者的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的說明內容,均視為契約的一部分,旅行業者應如是提供與履行,例如DM中若寫「保證出團」,即使人數未達旅行社所要求的標準,也要出團;且若未在契約中寫明最低組團人數,便視同一個人也會出團。

消保處表示,明年1月中旬待交通部觀光局公告實施後,業者的旅遊契約若與「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不符,主管機關將得依消保法規定,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以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若不改正者,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以按次處罰。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在決定參加郵輪旅遊前,務必先請旅行業者提供完整資訊,了解相關訊息後,再決定是否參團;簽約時,也請將旅程相關廣告、文宣、行程表等資料妥善保存,以作為萬一發生糾紛時,雙方責任釐清的證明。

新法規定郵輪旅遊以外的賠償基準。(記者羅綺攝)
新法規定郵輪旅遊以外的賠償基準。(記者羅綺攝)

點開加入自由電子報LINE官方帳號,新聞脈動隨時掌握!

0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