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被保險人於住處因疾病由救護車送醫治療途中車禍,後來往生,意外險為什麼不用賠?
被保險人李男於2012年9月晚間自新北市住處,因病由救護車運往醫院途中,遭到追撞,消防隊隨即於20分鐘後,派第二輛救護車將李男送到林口長庚醫院,李男仍不幸於一個月後過世。
圖片僅為示意,非當事人事件
李男曾於2011年12月購買保額100萬元的意外險,受益人為四位家屬。李男過世後,保險公司於2012年12月告知家屬,保險理賠要等公司計算保額與醫療費用後再付,並與其中一位家屬簽訂協議書,載明李男為疾病身故,保險公司專案撥款3萬2千元保險金,家屬無異議。
其他家屬遲遲等不到保險理賠,直到2017年才以存證信函向保險公司催討,沒想到,竟然被拒絕,家屬憤而提告。家屬認為,李男是因為救護車被追撞才意外死亡,且保單上並沒有說,疾病死亡就不賠。
保險公司則表示,家屬已經簽定協議書,公司已無義務給付,更何況,李男往生的時間是2012年10月,家屬到2017年4月才提告,早已超過保險法第65條所約定的兩年請求權時效。
家屬又說,協議書是其中一位家屬自行與保險公司簽訂,其他三位並沒有授權他去簽,對此,保險公司也的確提不出證據反駁。
法院判決家屬敗訴,保險公司不需給付身故保險金。
法院的理由是:
1、李男的妻子在申請保險金時,就已說明:「在家裡上廁所昏倒,被兒子扶起來後突然吐血,救護車在就醫途中遭撞,被救護車上的救護人員叫救護車送醫。」
2、事故照片顯示,救護車僅右前車頭遭撞,李男所在的車廂,沒有明顯損害,也沒有正面遭撞。車禍後,救護車副手查看李男狀況,並沒有出血也沒有吐血;到院後,李男神經檢查正常,無吐血情形;車禍後住院的病歷,也沒有因車禍事故受傷治療的治療紀錄。
法院認為,以上種種事證,都只能顯示救護車的確有發生車禍,無法證明李男的死因跟車禍有關。依保險法第131條規定,意外險在被保險人遭受「非疾病」引起之意外傷害,導致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才負有給付保險金額的責任。因此保險公司不需支付家屬保險金,至於雙方締結的協議與請求權時效的爭議,已經不需審就。
本案判決確定,不得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保險上易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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