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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政府出招?陳明通:兩岸關係可考慮建交或歐盟模式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9年04月21日23:06 • 發布於 2019年04月21日22:15
陸委會主委陳明通。(記者方賓照攝)
陸委會主委陳明通。(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版兩岸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明定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項目,而此規定是否完全關閉兩岸未來政治關係安排的可能性?陸委會主委陳明通接受本報專訪時表示,只要不涉及消滅我們國家主權地位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其實還是有許多可能性,例如歐盟模式、獨立國協模式,或建交成為更緊密的盟邦,如「兄弟之邦」等,如何而可能,有賴大家發揮集體智慧去創造,並尋求社會的共識。

兄弟之邦、獨立國協…可能性很多

立院內政委員會今審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陳明通指出,司法院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已明白指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是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只要是憲法設置的機關,都有義務必須遵守,就算是修憲也有界限。

陳明通表示,修正草案就是參照這個意旨,規定「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應作為兩岸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換言之,這類議題是兩岸政治談判的「禁區」,行政部門不可以提出來與對岸進行協商談判。

不涉及消滅主權 尋求社會的共識

陳明通強調,「主權」是國家的基礎,是國家對於管轄區域所具有的排他性政治權力,內涵包括對內的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以及對外的外交權及軍事權等。至於各個國家在國際組織的談判(例如歐盟、WTO),針對關稅、貨幣等事項做出讓步或限縮,像是加入關稅協定、發行單一貨幣等,都是國家基於主權地位行使主權的行為,並沒有割讓或放棄主權,國家仍保留自由加入或退出的權力。因此,不應該將「國家主權」與「國家行使主權的行為」混為一談。

對於上述修法,陳明通強調,是在確保中華民國主權及中華民國憲法所楬櫫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並不會完全關閉兩岸未來政治關係安排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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