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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摩鐵裡她醉喊「不要」被硬上 男網友判緩刑4年捐5萬

鏡週刊

更新於 2019年11月22日09:30 • 發布於 2019年11月22日09:31 • 鏡週刊

**在網路聊天室認識的A男與B女,相約到台中市「愛之船」汽車旅館飲酒、唱歌一整夜,B女不勝酒力,躺下就睡,而A男酒後慾火賁張,在對方明確拒絕,且手推、腳踢的狀況下,還當成女生只是欲拒還迎,性侵得逞,最後鬧上法庭,法官因雙方達成和解,B女也在庭訊時表達原諒之意,因此判處A男1年8月,緩刑4年,附帶捐款給公庫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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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今年6月16日,在網路認識的A男與B女,凌晨約到中市「愛之船」汽車旅館房間內唱歌、喝酒、聊天,直到四點多,B女不勝酒力,躺在床上想睡覺,A男酒後慾火高漲,見B女已爛醉,毫無抵抗能力,一手滑進內褲愛撫,還不過癮,釦子解下把內外褲一併脫下。

B女半醒之間察覺有異,口頭表明「不要」,又以手推、腳踢來抵抗,但酒後無力的反抗,讓A男覺得她只是「欲拒還迎」,更加興奮,也更加用力讓對方就範,最後強行親嘴,並性侵得逞。

被性侵後,B女立刻報警抓人,而A男也坦承犯行,但他堅稱,不知道對方是「真的不要」。案經台中地院審理,法官認為,A男趁B女酒後昏睡不知抗拒,企圖撫摸陰部猥褻,而被害人醒來試圖反抗,以肢體及言詞抗拒,但被告憑藉男性優勢體力,進一步性侵得逞,從猥褻提升為強制性交。

審酌被告坦承犯行,因一時無法克制性衝動而犯案,手段未見暴力,尚屬平和,相較於攜帶凶器、使用暴力的強制性犯罪,罪行較輕微,且犯後雙方達成和解,B女表明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且同意給予緩刑自新機會,依妨害性自主判處1年8月,緩刑4年,附帶捐款給公庫5萬元,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以學習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

*★《鏡週刊》關心您:未滿18歲禁止飲酒,飲酒過量害人害己,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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