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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控訴張國煒逼離職 前妻哭訴:他說長榮是他家的

TVBS

更新於 2019年01月24日04:01 • 發布於 2019年01月24日01:44 • TVBS新聞
前長榮航空董事長、現任星宇航空董事長張國煒。資料照/中央社
前長榮航空董事長、現任星宇航空董事長張國煒。資料照/中央社

前長榮航空董事長、現任星宇航空董事長張國煒,2005年與擔任長榮航空赴座艙長的蔡姓前妻離婚,當時兩人協議由他為前妻安排「合意勝任」的工作,否則每月要支付7萬元,但張國煒事後安排4項工作,卻要求蔡女從清潔人員做起,認為張國煒沒有履行協議內容,憤而提告。高等法院更一審23日開庭,蔡女泣訴張國煒曾說「如果不離職,我也有辦法讓你離職,因為長榮航空是我們家的」。

48歲的張國煒為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二房獨子,曾任長榮航空董事長、長榮集團總裁,最後因為爭產風波黯然離開長榮,之後自立門戶創辦星宇航空。1997年張國煒從美國完成學業後,結識當時擔任空服員的蔡姓女子,兩人2000年結婚後,短短半年就分居,蔡女返回長榮擔任副座艙長,直到2005年3月兩人協議離婚,張國煒開出條件,若蔡女接受資遣,願意替她安排「合意勝任」的工作,否則就得按月支付7萬元,直到蔡女找到工作為止。

蔡女控訴,她同意接受長榮航空資遣,事後張國煒安排4項工作,包含飯店櫃台接待、百貨儲備幹部,但面試後卻被要求從清潔人員做起,或是生鮮超市部門,另外還有澳門航空台北公司空服員、泛德汽車北區業務代表,但最後都不了了之。她認為,協議書內容「合意勝任」的工作,代表能力可以勝任,且她願意接受的工作,但張替她安排的4項工作,僅有澳門航空是她屬意的,其他工作她並不喜歡,且這4項工作都沒下文,張國煒也未依約定每月支付7萬元,因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張自2005年5月底至2014年底,每月支付7萬元共812萬。

張國煒表示,簽署離婚協議後有幫前妻找工作,是她不願意接受,且前妻曾在2005年9月寄存證信函要求履行契約,當時他也透過律師回覆,但她並未在表達意見,而兩人各自再婚後都另組家庭,事隔10年才提告,已超過時效。

法院一審判張國煒應賠償蔡姓前妻175萬;二審則認為,張國煒安排的工作薪資都低於副座艙長一職,且蔡女之後的工作都是自己找的,認為張並未履行契約,除了175萬之外,應再支付637萬元,且每月支付7萬元直到張替蔡女找到工作為止。之後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協議書內容是補償蔡女無業的損失,但蔡女已有其他工作,應扣除相關薪資,故廢棄原判決並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23日開庭,蔡女出庭時控訴「張國煒用一張離婚協議書騙我離職」,強調自己從來沒有貪念,不然當時也不會放棄財產,兩人離婚時,張國煒還放話說「如果不離職,我也有辦法讓你離職,因為長榮航空是我們家的」,要求她簽下離婚協議書,要工作的話可以幫她找,但之後安排的工作不是殺魚就是打掃,「難道我就這麼沒價值得到好工作?」

蔡姓前妻泣訴,除了寄存證信函,她打電話、傳簡訊都找不到張國煒,都得不到回應,只是想要這位「董事長」給她一個交代,履行當時的協議內容,而且她之後在桃園機場、台灣高鐵任職,也都不是張幫忙找的工作。

張國煒則由委任律師出庭,否認張曾說過「長榮航空是我們家的」等指控,認為蔡女提告已超過時效,且依離婚協議書,張國煒以支付超過1000萬元贍養費,當時的協議是補貼蔡女失業期間的生活所需,但蔡女已找到新工作且再婚,契約法律關係就應終止,若張國煒按月支付費用,也應照法定自請退休標準,等同於工作滿25年後,為給付義務終止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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