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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房客跳樓屋成凶宅 家屬需連帶賠

中時新聞網

更新於 2019年10月16日07:18 • 發布於 2019年10月16日05:56 • 李文正
房客跳樓成凶宅  包租公向家屬求償成功
宋姓女子跳樓自殺導致承租的房屋成為凶宅,士林地院判決死者家屬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報系資料照/李文正台北傳真)

新北市淡水宋姓女子因憂鬱症跳樓自殺,導致張姓包租公的房子成為「凶宅」,連租都租不出去,價值3000萬的房子閒置2年多,因而向死者家屬求償,士林地院審結,認定承租人應負起租賃房屋交易價值減損的賠償責任,判決繼承人應就死者遺產範圍負起連帶責任,賠償包租公、包租婆共300萬元,可上訴。

死者的先生蘇男,2015年5月中向張姓房東承租新北市一處大樓,2017年1月間,宋姓妻子自陽台跳樓自殺身亡,經房子成為「凶宅」,導致賣相不佳,知道的人也不願意承租,一直閒置至今,張認為,凶宅導致心理層面上負面觀感,依房地產交易的經驗法則,市價約3000萬的房子,減少屋價求償300萬。

但蘇辯稱,他們2014年10月結婚,直到妻子過世,只有2年多的婚姻關係,根本不知道她有躁鬱傾向,已吃藥16年之久,而且跳樓墜落在大樓2樓的花圃,並非在屋內死亡,不會影響房價,神鬼之說並沒有根據,品質好、價格低廉的房屋還是賣得出去,另外,死者與前夫生的兒女則稱,並沒有和死者住在一起。

法院委由不動產估價師鑑定,房價為2310多萬,若不是自然死亡因素,造成不動產污名化影響,特別是凶宅,將會減少30%到50%,房東2人分別求償150萬,共300萬屬於合理範圍。

另外,房屋承租蘇男讓妻子同住,應與妻子負起同樣的責任,雖然沒有造成房屋實體上毀損,但使得租賃房屋成為凶宅造成交易價值貶損,蘇男、宋女的兒女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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