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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品味

惡房東退散!住宅轉租新制6月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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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19年03月02日04:42 • 發布於 2019年02月25日07:46 • 愛曼達

隨著新一年開學開工,又到了不少租屋族開始尋覓新住處的高峰,有鑒於過去因房東簽訂不合理契約衍伸許多租屋糾紛,今日(2/25)行政院消保處召開記者會,正式公布今年 6/1 將上路的住宅轉租新制重點,住宅轉租新制主要將規範包租業向房東承租房屋後,再行轉租予承租人之法律關係。未來相關權利義務將正式在租屋定型化契約中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明確規範,包含押金、電費收取額度、修繕責任等明確規範。

以下舉幾個租屋時最切身相關的問題來跟大家說明新制:

以押金為例,新的「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明訂押金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之總額」。押金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

水電費收取則明訂,「包租業」及「承租人」得相互約定水、電、瓦斯等費用由何人負擔。

電費若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其計算基礎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以避免包租業藉由收取高額電費,謀取不當利益。

以前常常聽到有房東一度電收6-7塊錢,未來新制上路後將能更保障租屋者權益。

租屋也常遇到修繕問題互踢皮球,未來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時原則上由包租業負責修繕,惟損壞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所造成時,包租業即不負修繕義務。

包租業修繕期間,房屋若無法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扣除該期間之租金」。

白話解釋就是,當房屋設備需要修繕(漏水、水電故障)主要由包租業者進行修繕,但若是因租屋者使用損壞則包租業者不負修繕義務。當需修繕房屋而無法居住時,租屋者可以請求扣除無法居住期間的租金。…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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