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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悲慘冤案 再審無罪仍要坐牢20年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9年07月18日21:28 • 發布於 2019年07月18日16:00
在嘉義監獄服刑的黃明芳親筆感謝各界的關心。(記者黃佳琳攝)
在嘉義監獄服刑的黃明芳親筆感謝各界的關心。(記者黃佳琳攝)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當一個人坐了十幾年牢出獄,洗心革面走向新生,卻遇到司法冤案被判刑,甚至得再坐上二十年的牢,正值壯年卻得面臨妻離子散的人生路,還能有多少選擇?這位遭遇悲慘冤案的高雄市五十一歲男子黃明芳,昨天終於洗刷冤案,但他仍得繼續坐牢,最快也要「老到」七十多歲才有機會出獄。

黃明芳竊案受冤 衝動犯案判18年

黃男早年因殺人罪被判無期徒刑,服刑十三年後假釋出獄,十多年來安分守己,八八風災後與人合夥漂流木生意,雙方因拆帳問題產生糾紛,黃將屬於自己部分的漂流木僱工載走,被合夥人控告竊盜。高雄地院認定全案屬民事侵權,判他無罪,但高雄高分院合議庭採信證人供詞,認定黃明芳沒有參與漂流木合夥生意,二○一一年七月間依竊取他人動產將他判刑八月定讞。

因當時黃明芳仍在假釋期間,竊案有罪確定,假釋跟著被撤銷,被迫回牢裡再服廿年殘刑。他認為被二審法官冤枉,但自己不懂法律、又求助無門,尤其憂心他再次入獄後「妻小怎麼辦?」一時衝動與友人結夥強盜富商好友林姓夫婦,雖只得手七千元,但同夥趁機劫走上億元骨董,黃落網後又被判刑十八年定讞,加上殺人案二十年殘刑,須再與社會隔離至少二十多年。

冤獄雖平反 假釋撤銷要繼續服刑

黃明芳認為,若不是竊案受冤,他怎可能再犯強盜案,入獄後四處陳情,檢察總長兩度為他提起非常上訴,均遭駁回。後經監察院調查,認定高雄高分院審理黃的竊盜案時未詳查事證,審理過程證人證詞有矛盾,建請法務部研議救濟;高雄高分檢研議認為判決確有違誤,去年四月為黃明芳聲請再審,案經高雄高分院再審,昨天判決黃明芳竊盜案無罪確定。

在嘉義監獄服刑的黃明芳昨出席聆判,感謝冤獄平反協會及承審法官為他做的努力,特地遞給律師團親筆寫下的感謝狀,也感謝各界關心。黃的辯護律師林岡輝說,因黃明芳假釋期間又犯下強盜案,加上假釋仍須撤銷,要繼續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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