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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急診醫師國道飆194公里嗆救人第一 法官這樣判……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8年12月18日14:07 • 發布於 2018年12月18日14:07
急診室醫師在國道3號飆時速194公里。(圖為情境照,記者顏宏駿翻攝)
急診室醫師在國道3號飆時速194公里。(圖為情境照,記者顏宏駿翻攝)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台中某醫院急診室黃姓醫師,今年7月間行駛國道3號台中大里路段,被測速照速高達時速194,罰款8000元,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還得參加道安講習,但黃醫師不服,堅稱他抱病趕回醫院救人,希望法官體諒他「救人第一」的職業信念,撤銷該裁決,但法官認為,原告並非為特定緊急病人返回醫院,其實可以提前上路,因此駁回其申訴。

該案發生在今年7月13日清晨7時46分,陳姓醫師行經國道3號南下路段207.7公里處,被路邊執行勤務的員警以雷射槍測定時速194公里,超速84公里,員警立即驅車追趕,在大里交流道出口將其攔下,員警問陳男「你知道剛剛開多少嗎?」陳一臉無辜說「我生病才會超速」,員警訝異說「生病還敢開那麼快!」雙方一陣爭執,黃仍被開單,但黃事後不服,向彰化地院提出申訴。

黃向法官表示,他7月9日就感冒不舒服,有吃藥但未痊癒,12日凌晨還發高燒,由太太載他去醫院治療,13日8點他值日班,頭昏腦脹,很不舒服。

他強調,自己是醫院的急診室醫師,現今急診室人力不足,他為了照顧病患,抱病上班,希望法官體恤第一線醫療人員「救人第一」的信念。

法官根據原告服務的醫院班表發現,陳某當天8點就要值班,並未接到任何緊急醫療需求,原本就可提前上路,即使身體微恙,也可改搭其它交通工具前往,其超速之行為,並不符合避難之要件,況且,高速公路行車速度極高,一旦發生追撞即車毀人傷,原告無法準時到班而超速84公里,萬一其超速而造成傷亡,對公益為害更大,所以並不能因其身體不適、工作因素而有所同情,因此駁回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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