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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從窗簾偷拍志玲姊姊私生活 壹週刊副總及記者被判刑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02月21日09:01 • 發布於 2020年02月21日07:34

壹週刊近日宣布月底停刊,不過其陳姓記者2017年涉嫌從窗簾縫隙竊錄林志玲居家生活,連同邱姓總編輯、吳姓副總被檢察官起訴。士林地院審結,分別判決實際竊錄的陳姓記者及決定刊登在封面的吳姓副總4月、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邱姓總編輯則無罪。

吳姓副總曾因施用毒品被判3月徒刑,法官審酌本件與毒品案性質有落差,也非重大惡行,不依規定加重其刑。而陳姓記者無前科,犯後與林志玲達成和解,予以緩刑2年。

判決指出,陳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間,竊錄林志玲住家內非公開生活,再後製完成2張照片交由吳審閱。事後照片刊在週刊封面,配合「言承旭直搗香閨林志玲秘密愛巢曝光」封面標題,以及「疑似林志玲女子裹著浴巾關紗門」、「紮著馬尾的林志玲往房間走去,沒多久貌似言承旭的男子也跟上腳步」等圖說對外販售,銷量達1萬5510本。

法官審酌,陳為實際竊錄者,吳為審核編輯者,兩人為新聞從業人員,應守法,卻不法侵害林志玲居家安寧及個人隱私。不過兩人坦承犯行、刊登道歉聲明,也與林達成和解。依共同販賣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內容罪,判陳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吳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9萬。可上訴。另外,邱辯稱他僅負責封面故事挑選,娛樂本由吳管理,法官調查邱並未參與竊錄過程,刊登決定權也在吳不在邱,判邱無罪。

起訴指出,陳僅因林志玲是公眾人物,為製作八卦新聞,刻意在豪宅外「守株待兔」,竊錄她在家的非公開活動,不符合公共利益要件,且侵犯私領域空間。邱及吳事先知悉照片內容涉及妨害祕密,仍決議發行販售。全案涉及販賣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嫌。

吳、陳訊時否認犯行,吳辯稱並未參與拍攝;陳辯稱林志玲在屋內沒拉起窗簾,並無隱私期待。辯護律師訊時以「朱孝天案」為例,指未設有窗簾或未拉下窗簾的窗戶,均不具隱密性,主張無妨害祕密主觀犯意。不過兩人開庭後坦承犯行,也與林志玲達成和解。

林志玲當時還對壹週刊求償1000萬,士林地院一審判賠償80萬,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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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記者余承翰/攝影
林志玲。記者余承翰/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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