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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苔青「房事」風波勝了 約定專用棋高一著

好房網

更新於 2018年09月18日09:09 • 發布於 2018年09月20日02:45 • 記者黃靖惠/綜合報導

好房網News記者黃靖惠/綜合報導

曾紅極一時資深歌手崔苔菁,儘管淡出演藝圈多年,屢因「房事」鬧上媒體版面,去年她位於北市復興南路段的「芙蓉大廈」住處,7樓屋頂空中花園被指控侵占,今天高院二審結果出爐,認定管委會上訴無理由駁回,而勝訴關鍵在於,當初購屋時與建商有簽約,認定屋頂平台所有權,且雖管委會主張分管契約,不過須經「全體」所有人同意,僅有三分之二也不行。

崔苔青2014年遭住戶怒告侵占車位後,去年她在北市復興南路的住處,「芙蓉大廈」七樓平台的空中花園跟著被住戶怒告侵占,並無單獨使用之權源要求返還,甚至鬧上法院。 高院新聞資料顯示,崔苔青民國73年購入芙蓉大樓8、9樓之樓中樓件物,被其他住戶認為侵占7樓房屋平台多年,要求返還平台。

藝人崔苔菁位於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的「芙蓉大廈」住家。(圖/翻攝自google map)
藝人崔苔菁位於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的「芙蓉大廈」住家。(圖/翻攝自google map)

管委會主張,平台屬於大廈所有權人共有,但崔苔菁1984年間購買8、9樓樓中樓房屋自住,且長期將7樓屋頂平台作為私人空中花園,不准他人上樓使用。

不過崔苔青也抗辯,當初買時透過建商和大廈共有人達成分管協議,確定7樓平台由8樓住戶專用,其他住戶不能上去,另外,她8、9樓住戶56坪、花園35坪還不到100坪,卻主動繳了100坪面積管理費。

管委會確認為,即使認定崔苔菁有管理平台的權利,但大廈有35名住戶2015年簽署同意書終止分管契約,已超過三分之二的比例,因此崔苔菁英有返回屋頂平台的義務。

不過此紛爭,經一審管委會敗訴後,再上訴,今天高等法院認為,芙蓉大廈8、9樓是建商於1977年間合法興建的建物,並非違法增建,從買賣契約書中有與買家約定,7樓平台歸由大廈8、9樓住戶專用,因此崔苔菁有權單獨使用平台。

至於管委會主張分管契約已由超過三分之二的所有權人同意終止,但終止分管契約須經由「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且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全體共有人也包括崔苔菁在內,因此管委會請求無理由,二審再判管委會敗訴,崔苔菁可保有空中花園,不必返還,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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