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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媽媽趕兒子要回名下房子 法官判兒可續住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19年06月17日03:45 • 發布於 2019年06月17日01:05

盧姓女子將名下房子讓給兒子住,並由兒子代付剩餘房貸190萬元。房貸付清後,盧女主張雙方為租賃關係,要求兒子搬出,想要回房子自己住,但兒子不肯,鬧上法庭。基隆地方法院審結,認為雙方契約屬附負擔的贈與行為,並非租賃關係,判盧女敗訴,無權要求兒子遷出。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盧女稱1986年間為躲避前夫騷擾到新北市板橋區租屋居住,並把原基隆住處以月租6000元出租他人。她的兒子在1995年未經她同意,擅自對房客說,他是房東的兒子,要住這間房子,房客不堪其擾,決定退租。

房客搬走後,盧女與兒子協議,由兒子代繳房屋貸款本息100萬元,作為居住使用的代價。房貸在2011年清償完畢後,盧女認為兒子無權續住,但兒子拒不搬遷。盧女說,她也曾要求只要一個房間讓她住,但被拒絕,今年3月才寄存證信函催告兒子1個月內搬遷,結果兒子置之不理,不得已提告要回房子。

盧女的兒子辯稱,1995年搬回母親名下房子時,房屋是空的,他並未驅趕房客。母子協商由他付房貸餘額190萬元,房子歸他使用。母親還把房屋權狀交給他。2011年房貸繳清後,母親取回權狀,但多年的房屋稅、地價稅仍都由他支付。

法官查出,10年前盧女提出把領到的勞保給付100萬元給兒子,要他另外購屋,房子還給她住被拒。倘兒子使用房屋屬租賃關係,盧女自得依契約或法律規定主張權利,付100萬元給兒子並要求遷出悖離常理,因此不採信雙方租賃說法。

法官認為,兒子無償代繳房貸及稅款,目的在母親同意他使用房子,屬附負擔的贈與行為。盧女打算付100萬元給兒子,目的在使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或認為100萬加計兒子使用爭房屋利益,已相當甚至超過兒子代償房貸額度,不再虧欠兒子。兒子後來拒絕接受,雙方契約仍屬有效,盧女請求兒子遷出依法無據,兒子可以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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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姓女子提要請求把兒子趕出名下的房子,法官認為雙方契約屬附負擔的贈與行為,盧女無權要求兒子遷出。記者邱瑞杰/攝影
盧姓女子提要請求把兒子趕出名下的房子,法官認為雙方契約屬附負擔的贈與行為,盧女無權要求兒子遷出。記者邱瑞杰/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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