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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婚前各有房產 少這動作地價稅貴4倍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2018年08月14日07:41 • 發布於 2018年08月14日07:41

記者蔡佩蓉/綜合報導

夫妻結婚前若各自擁有房產,並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婚後若沒注意,可能會被課徵一般用地的地價稅。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夫妻結婚前有各自的自用住宅,在結婚後僅有一處可適用自用地價稅的稅率,另外一戶在結婚後隔年,將採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兩者稅率相差至少4倍。

▲地價稅優惠稅率與一般稅率,至少差4倍。(圖/記者蔡佩蓉攝影)

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以一處為限。而夫妻結婚後,兩人之中僅有一處房產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不過,夫妻兩人有2間房子,若還想適用優惠地價稅率,只要直系親屬如父母、袓父母或配偶之父母、袓父母等設立戶籍,仍可適用。稅捐處指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是最低稅率,與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兩者相差至少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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