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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贈與「持有區段徵收土地」再出售 有「這招」才能減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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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19年05月22日07:00 • 發布於 2019年05月20日01:36 • 編採中心/高雄報導

好房網News編採中心/高雄報導

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雖然可自行選擇是否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最好贈與之前先了解相關規定!高雄一名楊姓男子持有區段徵收土地,之後贈與給太太,沒繳納土地增值稅,現在有意出售,向當地稅捐稽徵處詢問:「要繳納多少土地增值稅?是否可減徵40%?」稅捐處對此表示,能不能減徵的關鍵,就是當初贈與時是「申請不課徵」還是「沒申請不課徵」。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針對此個案說明,持有區段徵收、重劃、領回抵價地之土地,於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

以楊先生持有區段徵收土地例子說明,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將土地贈與給太太,該土地日後如移轉時,以該土地第1次贈與前的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現在楊太太要出售該土地,是可減徵40%土地增值稅。

稅捐稽徵處說明,如果楊先生贈與太太時,「沒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現今楊太太要出售該土地,已非屬重劃後之第一次移轉,不可減徵40%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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