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張姓男子透過網路結識薛女,張向薛謊稱可幫忙訂購手機iPhone 7,但張以買手機配件、有瑕疵要換手機,最後甚至直接向薛借貸,薛前後交款31次,經額高達161萬餘元,但張男向薛的錢越拿越多,薛女認為有詐報警,台中地院依詐欺罪判張男10月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張男透過網路結識薛女,民國105年8月5日,張向薛謊稱可幫忙訂購iPhone 7手機,薛先交付5千元。
張再與一名交代不出姓名的「小王」共謀,翌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假裝替薛購買手機配件,再向薛要2萬7千元買手機;或其薛姊拿3萬7千元要購買手機等,張甚至向薛假稱「老闆」開立較大面額支票,要還薛的舊款,繼續向薛借貸新款等說詞,前後共向薛取款161萬元。
張男辯護律師稱,薛女與張男存有感情因素,不排除薛女因發展不如預期,因此指張男是詐騙她。
薛女證稱,她與張男還沒有金錢來往之前,確實有意與他交往,就是因為相信他,才會借錢給他,但最後沒有成為男女朋友,他們都只有在網路上往來,他與張後來見面的目的都是為了交錢。
法官審酌,薛女最終未與張男成為男女朋友,薛證稱與張僅在網路上往來,若不是張以詐術詐騙,薛女不會任意將高達160多萬元款項交給張男。
加上張男只知道「小王」的綽號,沒有「小王」的聯絡方式,可見張與「小王」並非熟識,所以張男辯稱是「小王」與薛女用LINE對話拿錢,明顯違背常情,亦不足採,判定張男10月有期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