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在台中某醫院任職的陳姓醫師今年7月間在速限110公里的國道3號南下207公里路段飆速194公里違規遭國道7隊員警攔查舉發,後經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8000元、記點並吊扣駕照3個月,他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是因要趕赴醫院執行急診勤務,並稱當天身體不適還抱病上班,求請法官體恤醫療人員的辛勞,撤銷原裁定。
但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駁回他的請求,法官認為,醫院的班表早已排定,陳應早就知道,當可及早安排處理,且當時醫院並沒有接到特定病患的緊急醫療需求,陳姓醫師身體不適,也可改搭其他交通工具,因此超速駕車並不符「緊急避難」之要件。
法官並表示,陳姓醫師身體不適、工作因素,固然並不是不值得同情,但也不可以因為生病、睡過頭,就不顧其他用路人的安全,在國道任意超速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