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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國道時速97公里被罰3000 龜速車駕駛辯:已開到110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18年07月22日05:43 • 發布於 2018年07月22日02:09

廖姓男子開車在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未依規定時速時速要110公里,他只開97公里被稱為龜速車被罰3000元,他不服提行政訴訟說,他當時看到車上車速表顯示110公里,質疑國道警察的測速儀器有問題,台中地院法官採信國道警察的設備,駁回廖提撤罰單要求。

106年11月9日中午,廖男開小貨車在國道一號北上193公里處,因「小型車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此路段速限110公里/小時,他的小貨車時速97公里/小時」,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認定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逕行對車主舉發,裁處3000元,記違規點數1點。

廖不服提行政訴訟指出,速度這東西看不到也摸不著,駕駛人只能靠時速表當作依據,他當時看到車速表在110公里,代表他沒有違規,員警攔下依據的是他的測速槍數據97公里,雙方互執一詞,他堅稱自己的車裝有衛星車隊管理系統,顯示當時車速當時是106公里,跟速度表相差不遠,他後來才知道車內速度表會高於真實速度,並非故意未以最高速行駛內線道。

法官評估警方所提資料後表示,GPS導航系統所看到的速度數據非警以雷射槍測定當時之速度數據,GPS導航系統無法證明行車速度正確,員警依經濟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且於有效期限內之測速器測定其行車速度,依測獲數據製單舉發並無違誤。

廖姓男子在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開車時速97公里被開罰單,他不服提行政訴訟,台中地院法官駁回。記者游振昇/攝影
廖姓男子在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開車時速97公里被開罰單,他不服提行政訴訟,台中地院法官駁回。記者游振昇/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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