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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台積電每年800億研發成果,九成得靠「它」來保護

遠見雜誌

更新於 2019年08月23日06:20 • 發布於 2019年08月23日05:42 • 陳育晟

中美貿易談判中,「營業秘密」一直是美國希望中國能改革的要點。而台灣科技業人才受到中國大陸高薪挖角西進,同樣也牽涉「營業秘密」。到底兩岸近期針對「營業秘密」做了哪些法律攻防?

原先在6月底川習會後情勢緩解的中美貿易戰,近期劇情急轉直下。8月初,美國總統川普抱怨中國未履行採購承諾,表示將從9月1日起對價值3000億美元的中國商品加徵10%的關稅。

此外,美國財政部還正式把中國列為匯率操縱國,中美貿易戰除了是科技角力,也是一場貨幣戰。而貿易緊張局勢升級後,中國也立即宣布將停止購買美國農產品。

其實,美國想透過此次中美貿易戰解決的,絕對不只是雙方交易金額嚴重不平等問題。美國希望中國能針對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做出結構性改革,但要如何落實,成為中美貿易戰場另一章。

台灣營業秘密保護促進協會理事長、台積電法務長方淑華接受《遠見》專訪時表示,根據近年來的觀察,中國大陸整體確實對營業秘密保護的意識提升。

圖/臺灣營業秘密保護促進協會理事長方淑華。臺灣營業秘密保護促進協會提供

大陸趨勢一》針對營業秘密立專法呼聲愈來愈高

目前,中國大陸的營業秘密保護法僅是《反不當競爭法》的一部分,並沒有單獨專法,對營業秘密的定義仍局限在專利上。

以台積電而言,每年逾800億的研發經費,產生不少IP(智慧財產)。「這些IP中,超過90%是用營業秘密的方式來保護,只有不到10%是用專利的方式保護,你就知道營業秘密有多重要,」方淑華說。

不僅是研發人員的心血結晶需要以營業秘密方式來保護,「就連機台的擺設方式、人員的薪資,也都可能是營業秘密,」交通大學科法所特聘教授林志潔強調。

隨著中國大陸與美國、台灣法界人士交流日益緊密,營業秘密保護的舊有觀念體系也出現鬆動。

方淑華猶記,2017年台灣營業秘密保護促進協會至大陸舉辦研討會,絕大多數學者、司法界實務人士都認為維持現行制度,即利用《反不當競爭法》的一條保護營業秘密即可。

隔年,方淑華發現一半的學者、司法界實務人士都贊同立專法。到了今年5月,大陸法界學者、專家來台交流時分享,北京市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人大代表馬一德已提案,就營業秘密保護立專法。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人黃海峰觀察,大陸營業秘密保護的內在需求也很強烈,「未來幾年對專法的討論,應該會愈來愈頻繁。」

大陸趨勢二》營業秘密定義愈來愈清晰

大陸對營業秘密的定義也更加明確。今年4月23日,全國人大會議正式通過修正《反不當競爭法》,是大陸自1997頒布該法後,繼2017年首度修法後的第二次修法。

首先,過去營業秘密僅限定為技術、商業資訊,但修法後定義變得更寬泛,不限定在上述兩層面。

其次,針對網路駭客攻擊頻傳,也明確規定「電子侵入」、超過自身權限獲取資訊,也算盜用營業秘密。

再者,過去僅處罰違反保密協定獲取營業秘密,但修訂後規定,若無簽訂保密協定,卻具有法定義務者(如公司管理階層),也須承擔保密義務。

第四,過去大陸營業秘密的賠償額通常很低,如今不僅有懲罰性賠償(實際損失的一到五倍),還有法定賠償(人民幣300至500萬元,由法官自由裁量)。

第五,在侵犯營業秘密的民事審判程序中,原告提供初步證據,證明自己對所主張的營業秘密採取保密措施,而被告應當證明原告所主張的營業秘密不屬於《反不當競爭法》規定的營業秘密。

黃海峰解釋,大陸過去必須倚賴原告證明自己的營業秘密具有經濟價值、在其他地方都找不到以及對營業秘密採取保密措施,「舉證責任非常難,」如今原告只要證明對營業秘密採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被告就可能要負擔侵權責任,除非被告能從原告主張的營業秘密中證明哪些是從別處找到,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是很大的改變」。

圖/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人黃海峰。臺灣營業秘密保護促進協會提供

台灣趨勢一》營業秘密法修法新增刑責

場景轉回台灣。中美貿易戰去年3月開打前,台灣就深陷大陸《31條惠台措施》對半導體、高科技人才的高薪挖角。為避免這些人「帶槍投靠」帶來的衝擊,台灣也早有作為。

早期台灣的《營業秘密法》定罪率低、嚇阻效力不足,法官、檢察官的裁定和判決常與產業界認知有重大落差。因此,2011年起台積電、聯發科、友達、康寧就一起推動修法。

隨著營業秘密保護風氣在台灣愈來愈盛,2013年起,台灣默克、宸鴻光電、宏達電、台灣美光也陸續加入呼籲修法的行列。

2015年,台灣營業秘密保護促進協會正式成立,後來又有大立光、日月光、晶元光電陸續加入。「每個產業有代表,我們對會員的加入都有比較嚴格的門檻,」方淑華表示。

目前,不少台灣高科技大廠即使發現營業秘密外洩,也不敢提告,擔心在訴訟過程中,營業秘密被檢察官、律師二度外洩,造成更嚴重損失。

對此,立委鄭運鵬提出修法。若修法通過,檢察官得核發秘密保持令,違反秘密保持令罪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避免營業秘密二度外洩,這也是台灣營業秘密保護促進協會多年來奔走的成果。

雖然本案尚未排入議程,但林志潔指出,「秘密保持令」制度不僅沒有太大爭議,還能加速偵審進行,是值得採取的制度。

圖/國立交通大學特聘教授林志潔。臺灣營業秘密保護促進協會提供

台灣趨勢二》企業犯罪也有責任

此外,台灣目前《營業秘密法》規定,若企業可以證明已經盡了一切防免措施,則不予處罰,但卻又規定負責人有盡防免營業秘密外洩的義務。

「負責人可能很莫名,他一個自然人要怎麼盡防止的義務?難道要拿個大聲公,每天在廠區巡防說:不能偷!不能偷!要不然究竟如何算盡力防免呢?」林志潔解釋。

相較下,大陸刑法第219條對企業犯罪的規定就比較明確,除處罰掌握技術的人,也處罰決定、批准、受益、縱容竊取營業秘密的主管,也可能對企業、單位處以罰金。

林志潔呼籲,未來修法對《營業秘密法》中「盡力防免」的要件、具體內涵應有更細緻、具體的規範,才能對營業秘密的保護更周全。

當中美貿易戰使全球科技業供應鏈變得更破碎的當下,競爭業者間的營業秘密牽一髮而動全身的程度較過去有過之而無不及。業者除了要有保護好自家營業秘密的思惟,也該盡力使營業秘密保護環境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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