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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台南殺警凶嫌判19年2月 家屬:判太輕了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19年12月10日02:48 • 發布於 2019年12月10日02:48

警察節前夕,台南模範警察劉三榮遭殺害,台南地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凶嫌梅文魁犯非法持有槍枝罪,處4年6月,併科10萬元,又犯殺人罪處15年,應執行19年2月徒刑。家屬聞訊後判太輕了。台南地院合議庭認凶嫌不確定故意殺人。

台南地院指出,梅雖否認殺人犯意,並辯稱「我是朝被害人旁邊射擊,開槍後不知被害人中槍,我還用槍抵住被害人額頭,告訴他不要再相逼了」,如有殺人犯意,就會再開槍了云云,然合議庭認為梅開槍射擊處與劉的距離極短,應可預見朝劉旁邊開槍即可能射中被害人造成其死亡,且在場證人均證稱有看到劉右上臂流血,梅稱未發覺被害人中彈,有違常理,縱梅未再繼續開槍,也不能證明梅無殺人的間接犯意,所辯不可採。

台南地院表示,梅係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的槍枝罪及殺人罪。合議庭認為被告先前已有2次槍砲前科,仍再購買槍彈且持有,嚴重危及社會治安,且梅也知悉劉為一名警員,仍攜帶槍彈赴約,漠視國家法紀,且於商談過程中,劉僅一直要求梅要給予交代,並未有危害梅生命或身體的言行舉止。

台南地院認為,梅竟因不滿劉未答應被告所提出慢慢償還賠償款的要求,即基於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朝劉方向射擊,而造成劉死亡,不僅剝奪劉的生命,造成家屬傷痛,也引起社會大眾相當程度不安,犯罪所生的損害至為重大,迄今因賠償金額(2000萬)無共識,未為任何賠償。

院方考量梅犯後坦認部分犯行態度,入監前從事團購工作,月收入約2、3萬元,需扶養母親家庭等一切情狀,因此量處非法持有槍枝罪,處4年6月,併科10萬元,又犯殺人罪處15年,應執行19年2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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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凶嫌梅文魁犯非法持有槍枝罪,處4年6月,併科10萬元,又犯殺人罪處15年,應執行19年2月徒刑,合議庭認為,凶嫌不確定故意殺人。記者邵心杰/攝影
台南地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凶嫌梅文魁犯非法持有槍枝罪,處4年6月,併科10萬元,又犯殺人罪處15年,應執行19年2月徒刑,合議庭認為,凶嫌不確定故意殺人。記者邵心杰/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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