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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台南女童遭虐死 三嫌辯稱:避免女童的嬰靈作祟

NOWnews 今日新聞

更新於 2019年01月17日04:34 • 發布於 2019年01月17日04:34 • 記者陳聖璋 / 台南報導
女童全身布滿新舊傷痕,體無完膚,慘不忍睹

全國關注的台南女童遭虐慘死案,涉嫌施暴的四人,除女童生母未滿18歲,移送少年觀護所收容,其餘已成年之三名被告,坦承有共同毆打凌虐被害人,但否認有殺人之故意,更辯稱「僅是要教訓女童,及避免女童之嬰靈作祟」,法官認共犯間前互有推諉卸責情形,亦有湮滅證據之虞,有羈押必要,予以羈押但無禁止接見通信。

▲虐打女童的「刑具」。(圖/陳聖璋組圖)
台南地方法院庭長林臻嫺表示,該案已成年之三名被告為女童生母之薛姓表姊與何姓表姊夫、李姓男子,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由強制處分庭法官收受,並於深夜訊問三名成年被告,其等均坦承有共同毆打凌虐被害人,並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結果,但都矢口否認有殺人之故意,辯稱「僅是要教訓被害人,及避免被害人之嬰靈作祟」。
林臻嫺指出,依相關卷證資料,已足認為被告三人涉嫌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及同法第286條第1項凌虐幼童罪之犯嫌重大,且依共犯間前互有推諉卸責之情形,故認均有湮滅證據之虞,且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均諭知予以羈押,但無禁止接見通信必要。
另薛姓被告即女童生母之表姊,表示剛於去年12月中旬流產,屬生產後未滿2月情形,然法官考量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2款之立法意旨,除為顧及母親健康外,主要為使剛生產後之新生兒能受母親照顧,而被告是屬流產,應無此點顧慮,故認不符合該款要件,仍諭知羈押。
至於被害人生母,因尚未滿18歲,為少年犯,經移送本院少年法庭訊問後,亦認其涉犯殺人重罪非行,且尚有共犯偵查中,有串證之虞,另依其目前之家庭生活狀況,責付不宜,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諭知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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