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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叔姪涉嫌捕捉流浪犬賣給移工宰殺食用 證據不足獲判無罪

鏡週刊

更新於 2019年10月16日07:12 • 發布於 2019年10月16日07:14 • 鏡週刊

**去年3月,動保人士發現苗栗通霄鎮一對邱姓叔姪,涉嫌以吊山豬的鋼索,殘忍設下陷阱捕捉流浪犬,同時這對叔姪還頻繁到竹、苗縣市的「動保防疫所」認養犬隻,但最後恐賣給移工宰殺食用,警方搜索時,在現場發現染有血跡的鍋碗、動物毛髮、項圈、狗骨頭…等證物,苗栗檢方依違反動保法起訴邱姓叔姪等人,但法官認為證據不足,判決被告3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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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通霄鎮一對邱姓叔姪檔,去年被動物保育志工發現,以鋼索套「浪浪」頭、套腳,殘忍捕狗、虐狗,引起愛狗人士憤怒;苗縣政府當時研判叔姪檔並非初犯,曾對叔侄檔開罰3萬。警方進一步追查發現,叔姪頻繁在苗栗縣、新竹縣市動物保護防疫所,分別認養8隻、10隻流浪犬,並涉嫌以每隻200元代價,賣給莊姓老翁,再轉售越南移工宰殺食用。

當時警方前往莊姓老翁住家對面鐵皮屋搜索,發現血跡鍋碗、動物毛髮、項圈,甚狗頭骨、殘肢等證物,且經DNA比對,證實有犬隻血液,檢方認為涉嫌殺狗,依違反動保法,將邱姓叔叔、莊姓老翁及越南籍移工3人起訴。

邱姓叔叔辯稱,因莊姓老翁家遭小偷, 跟他說要養狗,叫他去領養,莊姓老翁以每隻200元給他當作油錢,並未販售宰殺等違法情形;莊姓老翁辯稱,他抓的五隻狗當中,有兩隻跑走,兩隻送外勞,一隻死掉了,警察去查那間房子裡面的東西都不是他的,他沒在用,都沒有人進出。

法官認為,檢方提供的證據,僅能認定現場查獲其中一只項圈,與苗栗縣動保防疫所人員指證的犬隻特徵相符,但無法證實現場的血跡,是宰殺動保所領養的流浪狗所殘留血跡。此外,檢方提出的DNA鑑定報告,除了部分證實是狗骨頭,其餘動物血液、毛髮等證物,不完全是犬類動物,甚至還混到豬隻的血液。

法官認為,這些證物,頂多能推斷該處曾經有犬隻死亡或脫落毛髮,不能證明就是邱姓叔姪領養的流浪犬遭虐殺。判決書又提及,縱使現場仍有其他血跡殘留,惟血跡遺留原因,並非僅有單一「遭宰殺」的可能,尚無從排除其他犬隻受傷等原因,況且本案送鑑含有血跡的碗、鍋,也沒有檢出犬隻血液型別,自不得據搜索現場查獲血跡的情況,就認定被告有「宰殺犬」之認定,因此判處邱姓叔姪與莊姓老翁等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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