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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反制惡鄰有撇步!「惡鄰條款」可訴請強制遷離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2019年06月18日10:03 • 發布於 2019年06月18日09:25

面對惡鄰居,住戶到底有什麼方法可以反制?律師表示,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也就是俗稱的「惡鄰條款」,住戶可以透過蒐證、開會表決、3個月的勸導期,對方的惡劣行為如果沒有改善,就可訴請法院強制遷離。

對付惡鄰居其實有法律可管;台中過去就曾有一名婦人,每天把排泄物、垃圾從樓上往下丟,住戶忍無可忍集體提告,桃園也曾經有一名男子喝了酒就鬧事,破壞公物、毆打鄰居,這兩起判例最後住戶都告贏,要求惡鄰居搬走。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住戶如果任意放置廢棄物、私自佔用公共空間、破壞建築物構造、飼養動物干擾鄰居等行為,或其他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可由管委會要求改善,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者,住戶可以開會決議,訴請法院強制遷離。

律師林瓊嘉指出,「若再不遷離的話,也可以請求法院拍賣他的房地,第三點是社區管委會可以代表全體社區的住戶,對這個惡鄰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或是健康的損害賠償,再依照這個判決金額拍賣他的房地,將金額給付給社區全體住戶。」

面對惡鄰居,住戶就該團結起來,不要忍氣吞聲,積極蒐證,用強硬的法律做後盾,保障自己的權益。

(民視新聞/李坤錫、賴政坤 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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