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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切割「陳同佳案」管轄權 香港律政司:拘留釋囚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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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19年10月22日14:53 • 發布於 2019年10月22日14:53 • 上報快訊/林昀
針對陳同佳擬返台投案,陸委會下午5時表示,已正式致函港方,要求港府同意台灣23日派檢警到香港押解嫌犯。(蔣銀珊攝)
針對陳同佳擬返台投案,陸委會下午5時表示,已正式致函港方,要求港府同意台灣23日派檢警到香港押解嫌犯。(蔣銀珊攝)

港女命案兇嫌陳同佳周三(23日)即將刑滿出獄,針對陳嫌有意返台投案,卻引起台港兩地就司法管轄權爭議一事, 香港​律政司22日晚間8時發布新聞稿回應,指出「任何人在香港因干犯罪行服刑完畢後均會獲釋,政府並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將釋囚任意繼續拘留。 」聲明文末更指出,「斷然拒絕犯案者自首是極不負責任的做法,亦有違法治的精神。」

針對陳同佳擬返台投案,陸委會下午5時表示,已正式致函港方,要求港府同意台灣23日派檢警到香港押解嫌犯,「香港不辦,我們來辦。」並強調,由於此案為重罪,為避免陳嫌逃亡、滅證,赴港人員要求港方能協助確認嫌犯身分,不讓陳嫌逍遙法外,並期望港方對於我方的檢警赴港一事,能盡速回應並提供協助。

但據香港律政司晚間8時公布的新聞稿表示,香港是奉行「屬地原則」,因此一般只會在全部或部分犯罪行為發生在香港境內時,才會有司法管轄權。並重申,此案件根據謹慎和全面地檢查和所得的證據,在香港只足夠控告疑犯清洗黑錢的罪名,並沒有其他證據可以針對其他罪行向香港法院提出刑事審查。

香港律政司也提到,基於「一罪不能兩審」的法律原則,任意要求檢控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既不負責任,也不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香港律政司強調,任何人在香港因犯罪行服刑完畢後均會獲釋,因此政府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將釋囚任意繼續拘留。

香港律政司於文末指出,犯案者因應通緝令而自首,並願意承擔法律後果,能夠使公義得以彰顯。因此,斷然拒絕犯案者自首,是罔顧公義及極不負責任的做法,亦有違法治的精神。民進黨盼11/13完成不分區立委提名作業

香港律政司聲明全文

   

針對有看法指香港有權處理台灣殺人案,律政司今日(十月二十二日)發出以下聲明:

香港一直沿用普通法,對香港法律有清晰了解的人必然會明白在刑事司法管轄權方面,香港是奉行「屬地原則」,一般只會在全部或部分犯罪行為發生在香港境內,才會有司法管轄權。就有意見指出「本案加害者被害者均為香港居民,且預謀犯罪地在香港,港方應有司法管轄權」,律政司必須再次重申,已經對案件謹慎和全面地考慮警方的調查及所得的證據,在香港只有足夠證據控告疑犯清洗黑錢的罪名,並沒有足夠證據就其他罪行向他在香港法院提出刑事檢控。

律政司的刑事檢控決定,均是嚴謹地按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獨立地作出,並只會在有充分可被法庭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律政司絕對不會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再者,若疑犯在香港被判無罪,基於「一罪不能兩審」的法律原則,他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未必能夠就同一犯罪行為再被起訴,最終可能不需要負上相關的法律責任。任意要求檢控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既不負責任,也不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

任何人在香港因干犯罪行服刑完畢後均會獲釋,政府並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將釋囚任意繼續拘留。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政府部門都必須依法執行職務,不能隨意行使職權。

把違法的人繩之於法,是每一個文明社會應有之義。犯案者因應通緝令而自首,並願意承擔法律後果,能夠使公義得以彰顯。斷然拒絕犯案者自首,是罔顧公義及極不負責任的做法,亦有違法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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