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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

你為什麼要關心罷工:「弱弱相殘」將導致社會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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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於 2019年06月21日08:26 • 法律白話文國際站/劉珞亦、蔡孟翰、李柏翰

自從華航機師工會在 2019 年 2 月 8 日凌晨宣布早上 6 點開始罷工,台灣再度陷入罷工討論的大論戰;而於 2 月 12 日下午,華航二度協商破局後,機師工會再度表明將「無限期罷工」。而在近日,長榮航空更因勞資多次協商破裂,自 6 月 20 日下午 4 點,發動了全面罷工,並強調罷工無時限。據報導,此舉在當日影響了 22 班航班、8,628 名乘客。不少人抱怨計畫受影響,也有人直言「罷工影響別人,為什麼我們要關注?」事實上,罷工不只是「別人家的事」──因為任何人都可能面臨勞權受到侵害、任何人都可能在不合理的勞動條件下謀生,因此任何罷工行動的發生,都同時是一場檢視全體社會對勞權理解的期中考。

「罷工」和「蹺班」、明星球員「不幹了」,一樣嗎?

對我們這些局外人來說,罷工聽起來很簡單,感覺就是大家約好不要上班,藉此讓僱主感到壓力,進而同意勞工的條件,但其實罷工的手段與社會意義,並沒有想像中那麼簡單。

回首 2016 年也發生了兩起罷工議題,恰巧都和交通有關:

高鐵工會指控高鐵公司積欠 5 億元的加班費,揚言在年節期間罷工。交通部長陳建宇對此回應,爭取加班費不能跟交通人的天職與輸運扯在一起。最終高鐵公司釋出善意,先給付半數 2.5 億元,此次事件也稍稍告一段落。同樣地,當年華航空服員則抗議公司的「責任制條款」,而成功發起了航空業首次罷工。

什麼是「罷工」呢?用比較抽象的說法,「罷工」是指多數的受僱者,為了尋求勞動條件的維持、改善,或為獲得其他經濟利益為目的,而中止勞動。換句話說,就是勞工不上班,使公司沒辦法正常運作,迫使雇主妥協勞工期待的交換條件;罷工是為了向雇主爭取更佳的利益和條件,所以勞工只是單純的休止工作,和報復性的離職有所不同。

此外,罷工和蹺班、蹺課不太一樣、和明星球員因為不滿意球團所開的薪資合約而不參加球隊春訓的情況也不太一樣,罷工是多數勞工集體行使的行為。

試想,如果今天只有一個人抵制黑心企業的產品,會不會迫使企業改變經營模式?可能很難;相對地,大多數的消費者都不買該企業的產品,可能就會使企業產生危機意識,進而在營運策略上有所改變。

同理,一個基層員工為了抗議而翹班對雇主的影響可能不大,但所有的基層員工都一起不上班,雇主一定會頭大。

圖/Shutterstock

罷工也有限制:《國際人權公約》與《勞動法》怎麼說? 

由於罷工是勞工集體行使的行為,屬於勞動結社權下的一環,通常以「團體爭議權」的名稱,與團結權(勞工的自由結社、參加工會)、團體交涉權(集體和雇主談判)合稱「勞動三權」。

這勞動三權被視為勞工的集體基本權,在保障集體勞工的生存權和工作權上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許多勞動學者認為,雖《憲法》中並沒有明文罷工權,但是罷工應該受到憲法的保障。

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罷工權利,但以其行使符合國家法律為限。」

顯見公約保障罷工權,不過也強調罷工並非亳無限制,畢竟罷工屬於較激烈的抗爭方式,若恣意讓罷工作為談判籌碼,勢必對雇主或社會公益有所影響。因此,要來看看我們的國內法規怎麼規定的:早期我國對罷工的規定,定於《工會法》;2015 年 7 月修正的《勞資爭議處理法》中,則對於罷工有所明確規範。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規定,勞工行使罷工權原則上應有以下的前提條件:

◆ 調解失敗:應先行調解後仍不成立;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不能行使罷工。

◆ 投票通過:工會透過會員直接、無記名投票、並全體過半同意。

此外,對於勞資雙方關於法規或契約的權利義務爭議,不能行使罷工;特定勞工(如教師、國防人員等)或特定期間(如政府為防救重大災害發生期間)也不能罷工。由此可見,勞工並非想罷工就能罷工,仍有一定的法定要件要先滿足,否則就可能構成非法罷工。而若屬於非法罷工,雇主就能視為曠職。 

看到這裡,大家或許也會發現,並非所有的職業都可以罷工:《勞資爭議處理法》就明文禁止教師及國防人員的罷工,另外在《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46 條也明文否定了公務人員行使罷工權的機會。

從事這些職業的人們,除了不屬傳統勞動法定義下的「勞工」外,他們的身分更具有相當的公益性,所以是否得以行使罷工權其實在各國勞動法的設計上都有所爭議,而我國法制目前則是否定了他們的罷工權。 

罷工不只是自利,更有其社會意義

事實上,即使工會能夠合法發動罷工,勞工仍須承受巨大風險,因為不論是人力、物力還是財力,資方實力往往比勞工雄厚,特別是罷工期間,雇主可以不發薪水;因此戰線一旦拉長,對勞方極為不利。如果資方堅持打壓參與罷工的勞工,將勞工違法解僱,雖然勞工可透過訴訟程序追回權益,但是失去收入來源,將承受莫大的經濟壓力。

在 1995 年作出的大法官釋字第 373 號解釋,劉鐵錚與戴東雄法官不同意見書中就指出: 

「平實而論,罷工權之存在,一方面固有有效解決勞資糾紛,確保勞工權益之消極功能;同時,他方面也有促使僱主將勞工合法權益,逐一付諸實施,消弭勞資糾紛於無形,合理推動社會發展之積極功能。」

舉個例子來說,2016 年空服員罷工,剛好遇上總統要出訪,總統專機由華航負責執行,該航班上的空服員因爲沒有配合罷工,才讓總統出訪行程未受到影響,而工會也因此開除了未配合罷工的總統專機空服員;有空服員不服工會的開除決議而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總統出訪的目的在於維繫友邦,提升國家國際地位,對於國家利益非常重要,但是勞工罷工權對於改善勞工整體經濟地位也有關鍵影響。尤其,法院認為,參與罷工的會員以及工會幹部,承受遭到資方極大打壓,若某些會員選擇繼續工作,就等於站在僱主這邊,如果這些不參與罷工的會員還能享受到罷工的成果,就太不公平了。最後,法院認為工會開除這些選擇繼續為總統專機服務的空服員,是合法的處置。

消費者的兩難:「他好可憐」vs. 「我好衰」

總而言之,罷工並非簡單又胡鬧的事情,它需要透過一定程序,以及內部一定共識,才有可能完成的集體爭取權利行動。而「罷工」雖被視為勞工的權利,但在行使上仍有相當限制,可見屬於勞資協商的最後手段。然雙方如何處於互助互利的關係,才是彼此的最大利益。

另一方面,我們該重新省思,平常看似理所當然順利運轉的各種服務,其實是許多勞工辛勤工作所支撐起來的社會連動──希望所有人團結一致(solidarity),並非無視抗爭主體之間也存在階級問題(有人會吵待遇和薪水),也不只是表面上彼此尊重權益主張,或追求飛安而已,而是因為我們同屬社會中的99%

在一波波怒吼中,許多人將矛頭指向機師們──這顯然是資方/業主的陰謀,如何視破這個話術,是這場抗爭行動中台灣社會全體勞動者應該共同面對的問題。

勞權的抗爭對象是資方,消費者權益對抗的是企業經營者,照道理說,兩者應能同仇敵愾的才對,但為何我們容易陷入一種「他好可憐,我懂」和「我被連累,好衰」的兩難中呢?

這背後是資本主義的邏輯在精細地運作著。在當今的消費社會中,所有人都是消費者,其中有一小撮人是「資方+消費者」,而絕大多數的人都是「勞方+消費者」,將兩種人的利益混為一談其實是不正當的。

弱弱相殘,最後的結果是社會分化(勞方莫名其妙挺資方,只因在單一事件中共享了「消費者」的身分)、勞權弱化(罷工無法獲得全面支持,因而無法建立勞權意識),這完全符合了「資方+消費者」的最大利益,可想而知最後的勝者也不會是身處勞動位置的消費者。

並不是說每一個罷工,我們都一定要支持,但至少不要每一個罷工,都一定反對──因為一場罷工行動成敗,將影響者下一場、下下場集體抗爭的機會與動能。

關於更多法律細節與事實上的討論,也可以參考法白早前和《報導者》合作的《工會之戰:華航罷工兩年後的瓶頸》專題,而現在這個瓶頸終於如預期爆發了,會如何繼續發展下去,所有勞動者都應該謹慎以待。

執行編輯:張詠晴
核稿編輯:林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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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換日線授權報導,未經同意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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