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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中火2機組廢證 要求更正 環署:中市府錯用法令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0年02月20日00:10 • 發布於 2020年02月19日21:30
中市府去年底廢止中火兩機組許可證,環保署認為錯誤引用法令,函請更正。(資料照,台中市政府提供)
中市府去年底廢止中火兩機組許可證,環保署認為錯誤引用法令,函請更正。(資料照,台中市政府提供)

〔記者羅綺、黃鐘山/綜合報導〕台中市政府去年底以台中火力發電廠的生煤年使用超量為由,廢止中火二號及三號機組許可證,但環保署二月十五日發函台中市政府環保局,要求文到五日內更正相關處分;環保署昨表示,中市府錯誤引用法令、有違信賴保護原則,因此函請更正。

中市環局:匪夷所思 環署:依法行政

中市環保局昨對此表示遺憾,批評環保署作法匪夷所思;環保署則強調是依法行政。

中市環保局認定中火於去年十二月間,全廠生煤年使用量超過許可證核定量,分別於十二月三日、十四日及二十五日三次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告發,又認屬情節重大,而廢止兩部發電機組的操作許可證;台電不服,今年二月十三日函請環保署協助釐清處分的適法性。

環保署說明,經查,中火共十機組,二○一七年前分別獲核發操作許可證,每一機組核定的生煤年使用量為二一○萬公噸,全廠共二一○○萬公噸。中市環保局為管制生煤使用量,二○一七年十一月附帶登載,要求全廠生煤使用量需「一六○○萬公噸或四年內減少四成」;若依較嚴格的「四年內減少四成」計算,應為一二六○萬公噸。

不過,環保署指出,中市環保局去年三次處分中火時,生煤用量分別為一一九一萬、一二一七萬及一二三一萬公噸,均未超過標準。

中市府去年誤繕為由 改變許可證內容

此外,環保署表示,中市環保局為達成裁處目的,於去年十一月二十日逕以「誤繕」為由,改變原來許可證內容,要求中火提前一年減少全廠生煤用量達四成,造成業者應變不及,有違行政程序法的信賴保護原則。

環保署認為,中火全廠生煤年使用量累計至各次告發日時,均未超過許可證核定量,且中市環保局處分規定前後矛盾,致裁處以違反《空污法》處分的理由明顯違誤,因此函請更正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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