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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不爽警察「開單」 他誣告警察「開槍」判2月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02月24日03:44 • 發布於 2020年02月24日03:40

鄭姓男子被警察開罰單,想讓警察受處罰,報案稱警察盤查他時拿槍要射擊他,警察涉恐嚇;台北地檢署調查,鄭承認栽贓,依誣告罪起訴,台北地院審理,法官今天判鄭有期徒刑2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鄭因被員警開立罰單心生不滿,對員警提出恐嚇告訴,虛耗偵查資源,但犯後坦承犯行,依法量刑。

判決說,鄭所犯的刑事誣告罪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符可易科罰金的規定,不過,本案是簡易案件,鄭被判6月以下有期徒刑,又符合易服社會勞動的標準,因此,他仍可以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判決書指出,鄭姓男子去年3月12日騎車行經台北市基隆路、汀洲路交叉口的永福橋下,闖紅燈被文山二分局林姓員警盤查,後被開罰單;鄭心生不滿,為使員警受罰,第2天上午到台北地檢署提告,誣指林姓員警持槍要對他射擊,犯恐嚇罪,檢方分「他」案調查。

檢方傳喚鄭姓男子說明時,鄭承認誣告,檢方行政簽結鄭所提告的恐嚇案,分案查辦鄭的誣告刑責,起訴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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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台北地院。記者王聖藜/攝影
圖為台北地院。記者王聖藜/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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