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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不爽室友煮泡麵持電鍋狂毆 男還盼用過失傷害判輕點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19年08月24日14:23 • 發布於 2019年08月24日13:16

陳姓男子、黃姓男子兩人是室友,去年陳男在睡覺,黃男在煮泡麵,陳認為黃吵到自己,口角後持電鍋毆打黃,被檢察官依傷害罪起訴;陳不服,強調無傷害意圖,頂多是過失傷害,但被法官反駁「電鍋打到人會受重傷,是一般常識」,不採信陳說詞,判他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據了解,因陳男是去年犯案,犯案當時的傷害罪條文中,若被害人未達重傷,犯嫌最重刑期有3年;過失傷害罪中,若被害人未達重傷,犯嫌最多被判半年刑期。

判決書指出,陳男、黃男兩人是保全,同住一間宿舍,去年1月2日上午7時許,陳下班回宿舍睡覺,此時黃在煮泡麵,也開著燈,因有發出聲響,陳認為黃打擾到自己睡眠。

陳忍了4小時,最後忍不住與黃發生爭執,氣憤下持小電鍋毆打黃頭部,導致黃右眉受傷,右眼眶骨骨折;經舍監報警,立刻將黃送急診治療。

檢方偵結,將陳依傷害罪嫌起訴;但陳庭中辯稱跟黃男是互毆,頂多犯了過失傷害,並沒有傷害意圖。

陳說,黃當時在吃飯,唸他一下他頂嘴,「根本就是要吵我」,隨後黃竟拿電鍋水潑自己,還嗆「不然你是要怎樣?」才拿電鍋往黃頭部打去。

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指出,電鍋是金屬材質,一般人被電鍋打到會受傷,這是一般常識;陳狡辯是過失傷害,並不合理。

法官勘驗黃的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資料,以及陳偵訊時、審理時所稱,認為陳犯案證據確實。

法官審酌,陳是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卻未管控好情緒,一時失控打人,且未與被害人在賠償金上和解,判陳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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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男子去年不爽室友黃姓男子煮泡麵,吵到自己,竟持電鍋狂毆黃男,被法官判拘役50天。報系資料照
陳姓男子去年不爽室友黃姓男子煮泡麵,吵到自己,竟持電鍋狂毆黃男,被法官判拘役50天。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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