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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愛家公投遭重新公告 中選會挨轟「踐踏公民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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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18年11月20日14:10 • 發布於 2018年11月20日12:52 • 上報快訊/馬麗昕
幸福盟20日開記者會,痛批中選會重新公告「公投公告」違法,且混淆民眾。要求中選會應對其行政錯誤負起最大責任。(幸福盟提供)
幸福盟20日開記者會,痛批中選會重新公告「公投公告」違法,且混淆民眾。要求中選會應對其行政錯誤負起最大責任。(幸福盟提供)

幸福盟20日召開記者會對槓中選會!針對中選會重新公告公投第12案,並加入行政院修正意見一事,痛批中選會根本是踐踏人民公投權利,投票在即卻發生這樣的事情,中選會要負最大的責任。

幸福盟公民行動總召游信義指出,中選會11月2日的修正版公告,不但重行公告日期違法,且將第12號公投案的原意扭曲為推動「同性婚姻」,嚴重錯置公投案原意,混淆民眾。

而目前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中選會抗告,幸福盟則呼籲,投票在即,雖重印公報耗費民脂民膏,但中選會應對其行政錯誤負起最大責任,並在投票前最後階段,更正錯誤。

下一代幸福聯盟20日開記者會批中選會知法犯法。(幸福盟提供)

陳英鈴:不是不願遵守法院裁定,是執行上有困難

中選會主委陳英鈐19日列席立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時,則就近日辦理公投引發的紛爭,包括重新公告公投意見書向全國民眾道歉。

對於重新公告行政院意見書引起的爭議,陳英鈐解釋,中選會10月24日依法公告「公投公告」後,10月29日接獲行政院修改意見書,由於過去全國性公投第6案也有過行政院修改意見書前例,所以在11月2日重新公告,加入行政院修改意見書。

陳英鈐解釋,中選會並不清楚公投領銜人提起訴訟,11月9日快下班前收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書要求中選會不得重新公告時,各地公投公報都已印製完成。

陳英鈐強調,「不是中選會不願遵守法院裁定,是有執行上的困難」,中選會因此召開委員會後達成共識,依法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

對於抗告遭駁回,中選會主委陳英鈐表示,目前將提出替代補償方案,以新聞稿、電子公投公報、網路公開資訊及刊登報紙等方式,讓民眾周知行政院在10月24日(原版)提出的意見。

行政院公告遭認「挺同」 成幸福盟對槓中選會關鍵

中選會11月2日重行公告「公投公告」,並加入行政院修正意見,其中,對於第12號公投(同性公投)新公告的行政院意見,引起下一代幸福聯盟不滿,認為是錯置原意,中選會根本是影響公投,隨即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停止執行」獲准。對此,中選會不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但於19日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並維持幸福盟聲請。

抗告遭駁回,等於中選會必須根據裁定,停止執行「11月2日的重新公告」,中選會20日發出新聞稿指出,10月24日公告之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9案至第15案政府機關意見書仍屬有效,但11月2日公告之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9案至第15案政府機關意見書除外,目前的補救方法將於報紙刊登24日的意見書,並已製作電子公投公報,公開於中選會網站。

中選會原於10月24日做出公投公告,但在行政院超過時間提出意見書修正內容後,又於11月2日重新公告行政院修正意見書。而此修正意見書被下一代幸福聯盟認為對第12號公投案相當不利,痛批中選會根本是突襲和惡搞公投。

因此第12號公投領銜人曾獻瑩在11月5日向高等行政法院送出「停止執行」的申請,而高等行政法院在11月7日就做出裁定,並將裁定送至中選會。

裁定書中表示,若中選會繼續執行11月2日的重行公告,將發生難於回復的損害,有急迫性;此外,若停止執行,對公益並無重大影響。因此認定停止執行的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中選會不得將「重行公告」的內容登載於選舉公報上。

對此,中選會不服,並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而最高行政法院則於19日駁回,認為中選會如繼續執行公告並刊載於選舉公報,恐影響公民投票的意願,將發生難於回復的損害,因此中選會抗告無理由,駁回抗告,全案確定。(段宜康緊咬侯友宜家產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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