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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契約害賤租房產 房東自保靠這條

好房網

更新於 2019年11月13日09:10 • 發布於 2019年11月21日03:42 • 編輯唐主桂/綜合報導

好房網News編輯唐主桂/綜合報導

 

在租賃契約到期後,許多房東為了方便,會選擇不和房客簽訂新約,而是改採不定期租賃契約,雙方可立即終止契約,但是民法同時規定房東須依據租客習慣,提前告知要終止契約。不過事實上,卻常發生房客不願意搬走,房東也無法漲租的問題。

 

先前就有名婦人在古亭站租了一間35坪大小的房子,時間長達33年,卻因為雙方成為不定期限租賃關係,租金一直維持在9000元,儘管房東想將房屋收回,又因土地法第100條規定,除了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或者是承租人違規相關規定,否則不得收回,所以房子就只能賤價出租。

 

 

對於這種問題,其實民法442條就有針對不定期租賃,規定「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另外,民法227-2條,其實也有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律師劉韋廷表示,實務上常碰到40年沒有調整租金,過去租金可能是幾百元,甚至是用稻米做租金,現在行情都得要上萬元,差距可能到數十倍、甚至上百倍,出租人忍無可忍,只好告上法院。

 

至於提告的勝訴機率,劉韋廷表示民法442條比較容易請求,又租金依照土地公告現值的10%為年租金上限,所以如果租金和法定上限差距很大,就會被調整,但如果差距不大,就比較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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