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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軍淫不倫戀7】強調只是同事 飛官:有接吻沒嘿咻

鏡週刊

更新於 2019年11月20日05:00 • 發布於 2019年11月20日05:01 • 鏡週刊

**本刊獨家掌握秦姓飛官與洪姓女上士之間的不倫戀,今(20日)有平面媒體報導,檢察官以查無「積極證據」證明秦與洪涉犯通姦,將兩人給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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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指出,台中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指出,秦男的妻子提告稱,洪女明知秦男是有配偶的人,與秦分別基於相姦通姦犯意,而秦的妻子於6月24日自友人收到秦、洪女性愛影片的翻拍照片,因此對兩人提起妨害家庭告訴。

秦男否認犯行,辯稱「性愛照片中的男子不是我,我僅看的出最後一張照片中的女子是洪,我與洪是同單位很好的朋友,我有與洪接吻,但沒有發生過性行為」。洪女則辯稱「我與秦只是一般同事,我有與秦接吻。秦的妻子提出性愛影片, 只有最後一張是我,我握的是柳姓男友的生殖器」。

檢察官經查,秦的妻子所提出丈夫與洪女出遊照片,固有摟抱及接吻的照片,但並未有性交的畫面,充其量僅能證明兩人有超越一般友情的感情存在,縱可能須負民上的相關賠償責任,但無法證明兩人確有性器結合行為。

秦的妻子所提出的4張性愛影片翻拍照片,前3張的男子雖全身赤裸,但背對鏡頭,無法確認是秦,而最後一張照片雖可確認是洪手握男性生殖器,但也無性器結合的畫面。

不過律師蔡政峯則表示:「侵害配偶權屬於民事範疇,其核心價值是指侵害配偶享有的人格法益,像是接吻、曖昧、牽手等,影響夫妻忠貞義務的行為,或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行為,就需負賠償責任。通姦則屬刑事犯罪,須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交行為』才構成,法院可對此處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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