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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全文】外館曲解越南農業部函文 頂新油品案判決爆重大瑕疵

鏡週刊

發布於 2018年06月22日01:00 • 鏡週刊

**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涉越南進口油品案,一審無罪,今年4月二審卻大翻盤,遭重判15年,關鍵因素之一,是法官採信我駐越代表處函詢越南農業部意見,認為越南大幸福公司出口食用動物原料油給頂新,「似應」依相關規定「取得」食品安全證書,因大幸福提不出食品安全證書,法官才據此重判魏。但本刊取得越南農業部函文內容,從頭到尾只有詳列哪些油品需要食安證書,並未包括大幸福出口的油品,這「似應取得」的字眼,應是外館自行揣測添加,判決出現重大瑕疵,已經明顯違法,上訴三審時恐成為法官審理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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喧騰一時的頂新進口越南油品案,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4月作出改判,原本一審獲彰化地院判決無罪的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被重判15年徒刑,其中關鍵理由,除了最高法院刑庭會議認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攙偽、假冒」罪,不需證明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便成罪外,法官還採信我駐越南代表處函詢越南農業部意見,成為逆轉定罪主因之一。

自行解讀 似應取得字眼

本刊調查,我駐越南代表處回覆給台中高分院的電報認為,越南大幸福公司出口食用動物原料油給頂新,「似應依據越南農業暨農村發展部公告之關於從事農林水產品及農業物資生產經營檢查、評估規定辦理」,法官據此電報推論,大幸福公司應依照該規定取得「食品安全證書」,但大幸福公司未能提出,因此以最高法院刑庭會議對「攙偽、假冒」罪的最新見解改判有罪。

台中高分院在判決書中認為,依據駐越代表處對越南農業部公文的解釋,越南大幸福公司「似應」依越南法律取得「食品安全證書」。
台中高分院在判決書中認為,依據駐越代表處對越南農業部公文的解釋,越南大幸福公司「似應」依越南法律取得「食品安全證書」。

不過,根據本刊取得越南農業部回函,全文從頭到尾只提及各類油品的權責機關為何、出口銷售食用油的食品安全是根據農業部哪一些法規辦理,以及該法規規定食安證書核發、收回及重新核發的作業流程,根本沒指名大幸福出口的食用動物原料油需取得「食品安全證書」,代表處在電報中所添加「似應取得」字眼,完全看不出根據,反而比較像是自行揣摩解讀。

本刊取得駐越南代表處電報,並無「似應取得」的結論與依據。(電報格式為模擬畫面)
本刊取得駐越南代表處電報,並無「似應取得」的結論與依據。(電報格式為模擬畫面)

此外,本刊掌握越南胡志明市農業廳2016年9月發出的公文,明文指「越南大幸福公司經營出口供生產飼料及當作食品原料的動植物油脂滿足客戶質量要求」,不屬於「食品安全認證書」頒發對象,明顯對被告有利,法院卻只用一句是否因大幸福油脂僅供飼料用,「顯有可疑」,所以才不用「食品安全認證書」,完全未調查釐清便不採胡志明市農業廳證據,判決有重大瑕疵,未來一旦無法定罪,恐反遭求償,實不得不慎。

越南大幸福公司被台中高分院認定提供不可供人食用的原料油給頂新集團。(中央社)
越南大幸福公司被台中高分院認定提供不可供人食用的原料油給頂新集團。(中央社)

何況,彰化地檢署當初偵辦頂新油品案時,根本沒到越南實地調查,便指控頂新購買的是飼料油,媒體更引用一張網路流傳的噁心地溝油照片,就指稱是頂新向大幸福購買的油品,造成輿論譁然,事後證實網路及媒體瘋傳的地溝油照,是有心人士刻意張冠李戴。

頂新味全事件簿

  • 2013.10.16 大統長基混油案爆發,衛生單位大規模清查油品,頂新與味全油品被認定有問題
  • 2014.10.21 北檢針對味全調合油案起訴頂新兼味全前董事長魏應充等人
  • 2014.10.10 彰檢質疑頂新自越南進口不合格原料油,起訴魏應充等人
  • 2015.11.27 頂新案彰化地院一審判魏應充等被告均無罪
  • 2016.03.25 味全案台北地院一審判魏應充徒刑4年
  • 2017.04.27 味全油品案智慧財產法院判魏應充2年定讞,魏應充服刑中
  • 2018.04.27 頂新油品案台中高分院撤銷無罪判決,判魏應充15年
  • 2018.06.08 魏應充認為二審採信外館對越南函文的擴張解釋,屬重大瑕疵,提上訴

越南公文 並無證據能力

這也是檢方起訴本案時,為何會改打頂新購買的油沒有「食品安全證書」,而不再強調是地溝油的原因,高檢署檢察官在二審開庭時,也坦承「本案沒有起訴地溝油或回收油」。

本刊調查,在越南「動物原料油」的銷售,根本不須取得「食品安全證書」,這就如同沒有一個國家會對石油的原油要求不能傷害汽車的安全證明一樣,只會對原油經精煉後的汽油加以規定,檢方當時卻根據一份越南工商部於2014年10月8日,針對頂新油品案回覆給我國外交部的公文,便視為魏應充犯罪的重要鐵證,認定越南大幸福公司提供給頂新公司的原料油不符合食安等級,是不能供人食用的「飼料油」,對魏應充起訴並具體求刑30年。

2013年台灣爆發油品風暴,衛生單位大規模清查,認為頂新集團油品也有問題。(中央社)
2013年台灣爆發油品風暴,衛生單位大規模清查,認為頂新集團油品也有問題。(中央社)

彰化地院一審認為,越南食用油品的主管機關為農業部而非工商部,且檢方提出的越南工商部公文並非我國政府發出,沒有證據能力,不可採信,且即便越南工商部公函有證據能力,但公文中提及越南大幸福公司的油品符合當地衛生標準,無法據此證明頂新進口自越南大幸福公司的原料油有害人體。

彰化地檢署2013年偵辦頂新油品案。
彰化地檢署2013年偵辦頂新油品案。

一審還認為,越南工商部的公文,雖指越南大幸福公司將供人類食用的油品與飼料用的油品一起輸往台灣,違反越南法規,但卻不能證明大幸福公司的油品不能供人類食用,且頂新從越南大幸福進口原料油品,全經政府查驗,之後精煉成食用油出售,都符合國家標準,也無法證明是有害健康之虞的油品,因此判決魏應充等被告無罪。

媒體一度謠傳指頂新用地溝油及噁油,最後檢方僅認定頂新使用的原料油不符合越南法規,並無地溝油。
媒體一度謠傳指頂新用地溝油及噁油,最後檢方僅認定頂新使用的原料油不符合越南法規,並無地溝油。

雖然二審逆轉對本案改判有罪,在八德外役監服刑的魏應充,日前已委請律師詳列有罪判決的各項爭議點提上訴,並指出將成品油標準套用在原料油、未細究證據是否具備證據能力、產品是否有違害人體健康之虞等重大爭點,希望最高法院能撤銷二審有罪判決,讓全案回到二審台中高分院重新再審理一次。

有力證據 魏應充提上訴

知情人士指出,本案還有另外一項重大爭議,在於最高法院2016年對《食安法》做出從嚴認定的決議,認為攙偽、假冒行為縱使對人體無害,也要處以重刑。對此,法界人士指出,如果一個行為完全沒有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的可能性,應該不可論以攙偽、假冒罪,否則即違反《食安法》保障人體健康安全的基本原則。

越南胡志明市農業廳在2016年9月的回函,指越南大幸福公司不屬於「食品安全認證書」頒發的對象,對魏應充有利,但卻未被採信。
越南胡志明市農業廳在2016年9月的回函,指越南大幸福公司不屬於「食品安全認證書」頒發的對象,對魏應充有利,但卻未被採信。

目前魏應充認為對他最有力的證據之一,就是駐越南代表處錯誤解讀越南農業部的電報公文,及胡志明市農業廳的函文,除強調二審錯誤解讀越南公文外,魏應充也凸顯自己都吃頂新油品,證明無犯罪故意,另指檢方採證錯誤,未告知同案被告大幸福公司負責人楊振益可行使緘默權屬不當取供,判決已嚴重違法,至於能否翻案更審,仍有待最高法院的審理。

頂新集團前董事長魏應充目前因另件油品案在八德外役監服刑,在獄中仍修習佛法。
頂新集團前董事長魏應充目前因另件油品案在八德外役監服刑,在獄中仍修習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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