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國內

「浪費司法資源」 提訴訟逾50件 法院裁罰6萬元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02月16日23:41 • 發布於 2020年02月16日15:17

黃姓男子去年和今年不斷以科技公司關係人,在全國多處法院提出數十件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居民自治會等訴訟,多數均被法官以法律上顯無理由駁回,浪費司法資源;苗栗地院認為黃姓男子涉濫訴,造成被告困擾,日前引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裁定黃罰鍰六萬元。

裁定書指出,近來濫訴情形相當嚴重,不但對被告造成勞力、時間、費用的浪費,並造成精神痛苦,也增加法院的負擔,浪費司法資源;為有效遏止濫訴,有予以適當制裁之必要,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二○○三年增訂罰鍰規定,法院得處原告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根據調查,黃姓男子訴訟及衍生出抗告、繳納抗告費、裁判費等案件,光在苗栗地方法院就有五十多件;其中一件法官調查,黃男未載明法律或契約依據,空言主張科技公司應召開都市計畫會,另聲請傳喚證人也未陳明待證事實及關聯性,又都市計畫會所謂附近鄰居的定義、範圍、資格都不明確,依一貫性審查,一望即知黃男所訴的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法官查出,黃男去年、今年在全國多處法院提起訴訟,苗栗地院送達命令補費裁定至黃男指定郵政信箱,郵局回覆黃男郵政信箱有大批訴訟文書,黃男雖有到郵局,但對於送達郵件拒不領取,顯見根本無意繳費進行實質訴訟,蓄意無端進行無益訴訟,意圖對被告造成生活困擾,及對法院造成負擔,明顯濫訴,浪費司法資源。

法官最後裁處黃男罰鍰六萬元,如不服可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一千元。

秒讀要聞笑料不費力 點我加入聯合新聞網好友

苗栗地院認為黃男涉濫訴,造成被告困擾,引用民事訴訟法第294條,裁定黃罰鍰6萬元。
苗栗地院認為黃男涉濫訴,造成被告困擾,引用民事訴訟法第294條,裁定黃罰鍰6萬元。
0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