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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夜夜秀」博恩以身試法 爭取被判有罪失敗…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9年07月02日02:19 • 發布於 2019年07月02日02:16
曾博恩以身試法失敗,被判無罪。(資料照,圖擷取自影片)
曾博恩以身試法失敗,被判無罪。(資料照,圖擷取自影片)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知名Youtuber、脫口秀「博恩夜夜秀」主持人曾博恩,去年為了探討公然侮辱罪的除罪化問題,在節目中故意用三字經辱罵一名工作人員「王八蛋」和三字經,讓對方控告他公然侮辱,強調自己有真實惡意,希望獲判有罪,以便他去聲請釋憲,台北地院審理時,他還當庭請法官「趕快判我有罪,讓我有前科,我才能去聲請釋憲」。

但事與願違,北院法官認定他沒有主觀犯意,今判他無罪。可上訴。

北院合議庭認為,依曾博恩在節目中發言的前後文,足見他並沒有侮辱員工的主觀犯意,且刑法本身已有限縮公然侮辱罪的要件,必須至「侵害人性尊嚴的普遍性社會名譽」才成罪,且有阻卻違法的例外條款,因此沒有違憲疑慮,沒必要聲請釋憲。

28歲曾博恩高中就讀建國中學,台灣大學外文系、心理系雙學士,又到倫敦、巴黎留學取得神經科學雙碩士,返台投資成立娛樂公司,脫口秀節目「博恩夜夜秀」經營得有聲有色,成為知名網紅,在網路、年輕世代頗具知名度。

上月北院開庭時,曾博恩主張,台灣對於保障名譽權與保障言論自由的界線,一直有爭議,公然侮辱罪已經違憲,他質疑很多人告妨害名譽罪的心態是要整人,告不告得成並不重要,重點是「要讓對方一直去跑法院」,或「以刑逼民」逼對方賠錢和解。

曾博恩認為這已經危害言論與新聞自由,前年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也已決議妨害名譽應該除罪化,但除罪化不能只靠政府,所以他要「以身試法」,公然辱罵工作人員以爭取挨告上法庭的機會,希望法官能判他緩刑,也希望法官能主動停止訴訟,聲請大法官釋憲。審判長林孟皇當時當庭回應,會與合議庭討論後再行決定,並排定今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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