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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鄉長收賄20斤烏魚胗 判刑7年半又被撤職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0年02月27日08:41 • 發布於 2020年02月27日08:41
前雲林縣口湖鄉長蔡永常被依貪汙罪判刑七年半,今日再被撤職。(資料照)
前雲林縣口湖鄉長蔡永常被依貪汙罪判刑七年半,今日再被撤職。(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男子蔡永常擔任雲林縣口湖鄉長期間,涉嫌收受珍貴的烏魚胗20斤,親自裁示錄用林姓男子成為正式清潔員,被認為有對價關係,台南高分院日前依貪污罪判他7年半徒刑,公懲會27日再判他撤職,停止任用3年。

監察院的彈劾文指出,蔡永常自2010年3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擔任雲林縣口湖鄉鄉長,依地方制度法第57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外代表口湖鄉,綜理鄉政,卻於2016年間收受鄉民交付的烏魚胗20斤,作為其裁示錄用林男成為該鄉正式清潔隊員的對價,違失情節重大。

蔡永常辯稱收受基於是私人禮尚往來的餽贈,但監察院認為,本案蔡永常例外親自親筆批示林男成為清潔隊員的行政流程,迥異於以往行政慣例,與蔡永常收受烏魚胗20斤顯有對價關係,因而判定他的辯詞不足採,認定有收受賄賂的違失事證。

雲林地院以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蔡永常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扣案之犯罪所得6仟元沒收;台南高分院今年初改判7年半,褫奪公權4年。

監察院認為,蔡永常時任雲林縣口湖鄉鄉長,未能廉潔自持,反而運用綜理鄉務職權收賄,行為已損及機關良好形象,除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第16條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嚴重敗壞官箴及地方機關首長形象,影響民眾對公務人員清廉操守與公正執行職務觀感甚鉅,爰移付懲戒。公懲會收案後認為違失情節甚明,評議後予以撤職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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