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與女友分手後,為逼女方出面,竟傳「開始把照片當廣告應該很多人要看」等恐嚇訊息,並將女方裸體及性愛影片上傳網路群組供人觀覽,經女方發現報案處理。林男辯稱,女方同意拍攝,但法官依影片兩人互動及拍攝角度研判,難以認定女方知情,依妨害祕密等罪判林男徒刑8月,得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林男於2107年11月起與前女友交往,期間兩人到台中市多家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林男居然在女方不知情的狀況下,拍下她的裸照與兩人性愛親密影片,兩人交往3、4個月後因故分手。
林男為逼女方出面,自2018年3月6日起,多次以手機傳「不敢接不回,我開始把照片當廣告應該很多人要看」、「看誰難看」、「再不出面處理,妳家人及好友整個台灣都看的到」、「現在開始每半小時沒來處理每半小時傳一個網站」等訊息給女方,女方心生畏懼不敢回應。
豈料,林男在3月8日竟將女方相關照片及影像傳上網路line群組,給群組內成員觀覽。女方經友人告知,報警處理。女方指控,性愛影片女主角就是她,因身體特殊刺青與她相同,她從未同意、也不知情林男拍相關照片及影片,都是林男偷拍。
林男辯稱,他並未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犯行,女方當時都知道他在拍攝,而且兩人性愛時就會拍攝。
法官就性愛影片中男女主角兩人移動位置及拍攝角度,研判影片由林男持手機拍攝,但畫面在女方轉身面對鏡頭等時段,就會移到天花板,研判林男當時將手機擺放在床上;而女方裸體照影像略小,研判林男是將手機放置在他處拍攝,均難認定女方知悉林男在拍攝,而不採信林男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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