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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超巿員工偷吃2茶葉蛋慘判3月 法院:已是最輕刑度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19年06月16日03:52 • 發布於 2019年06月16日00:03

高雄地院日前審理一件超市員工涉偷吃2顆茶葉蛋,依犯業務侵占罪判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9萬元,由於2顆茶葉蛋僅要價18元,店員卻付出如此慘痛代價;對此雄院發新聞稿解釋,業務侵占罪最輕為6月徒刑,法官已依法減刑2分之1,並2罪各判3月、也合併執行3月,「已是法律允許法官判處的最輕刑度」。

判決指出,任職連鎖超市高雄大順店的方姓女子,去年7月20日下午5點45分許,偷拿架上茶葉蛋當場吃掉,才相隔4分鐘、她又偷拿1顆吃掉,事後店長察覺數量有異,調閱監視器氣得報警處理,方女則辯稱「顧客反映品質太鹹,試吃確認」。

法官檢視畫面發現,方女當時蹲在櫃檯後面吃,也沒付錢,認定她利用業務之便侵占店內茶葉蛋,考量茶葉蛋1顆僅9元,犯罪所得輕微,減刑後依2個業務侵占罪各判3月,合併執行3月。

雄院解釋,法官援引刑法第59條減刑,不過依刑法66條規範,最多只能減輕到2分之1,所以各次的業務侵占犯行,至少仍要判3月以上,在本案2個犯行也都各判3月,「已經是法律允許法官判處的最輕法定刑度,如果再低於此一刑度,就是違法判決」,而且定應執行刑,也有考慮情輕法重的情況,雖各判3月、仍定共須執行3月,「並未因為犯罪次數較多而增加被告的處罰」。

雄院也指,方女始終否認犯行,辯稱只是試吃茶葉蛋確認品質,犯後顯然並沒表達悔意,難認定有改過自新的決心,不宜給予緩刑。

至於另有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225號的判例,認為和本案類似案情「欠缺實質的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雄院也質疑,「那對於一般民眾前往超商偷取茶葉蛋或等價的商品,是否應該都認為欠缺『可罰的違法性』而不予處罰?如此判決是否符合一般老百姓的法律感情?社會上有無對此類輕微案件一律不罰的共識?更何況業務侵占罪的罪質及法定刑度都遠重於普通竊盜罪,如果認為普通竊盜罪應該處罰,則業務侵占罪自然更不適合不罰」。

雄院表示,本於司法獨立審判的精神,對於本案是否欠缺「可罰的違法性」,屬於法官的審判核心,院方尊重承審法官的判斷、法律見解,若當事人不服判決,可以提出上訴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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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方姓女店員上班時接連偷吃茶葉蛋,被依業務侵占罪判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雄院也對此判決發聲明解釋。圖/本報資料照
高雄方姓女店員上班時接連偷吃茶葉蛋,被依業務侵占罪判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雄院也對此判決發聲明解釋。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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