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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警員遭撞腳趾永久失能 獲賠410萬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2019年08月20日06:55 • 發布於 2019年08月20日03:18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名任職保一總隊的許姓員警在2015年7月間騎車時,遭一張姓大學講師駕駛轎車撞上,導致全身多處骨折,尤其左側腳趾被斷定為永久性失能,像張男求償包括精神撫慰金、勞動力減損損失共867萬9088元。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張男應給付410萬9454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許姓員警的說法,2015年7月28日上午7點多,張姓講師開車行經台北市貴陽街,正左轉駛入公園路時,應注意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卻疏忽沒注意,撞上騎車沿著公園路行駛的他,導致他右側手指、脛骨骨折,以及左側股骨、肱骨、腳趾骨折。尤其腳趾骨,讓他無法彎曲,走路一跛一跛,嚴重影響到工作,也經醫師認定為永久性失能狀態。

保一總隊許姓員警行經公園路、貴陽街口時,遭張姓大學講師開車撞傷,腳趾永久性失能,獲賠410餘萬元。(圖/翻攝自Google Map)
保一總隊許姓員警行經公園路、貴陽街口時,遭張姓大學講師開車撞傷,腳趾永久性失能,獲賠410餘萬元。(圖/翻攝自Google Map)

▲保一總隊許姓員警行經公園路、貴陽街口時,遭張姓大學講師開車撞傷,腳趾永久性失能。(圖/翻攝自Google Map)

許姓員警因此向張姓講師提告求償醫療費用19萬1193元、生活費用包含看護費等共23萬4034元,機車全損費用1萬5000元、不能工作損失17萬3216元,以及勞動力減損686萬5645元、精神撫慰金120萬元,總計867萬9088元。

不過張姓講師認為,即便他有過失,許姓員警也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與有過失,應負責任比例至少50%,且他確實非故意,事發後還幫許員較救護車並陪同就醫、主動向轄區警方報案。另也於刑事偵查程序中,先給付40萬元,他有最大誠意協助降低許員受到損害,因此對於許員請求的金額,扣除非醫療必要部分,應只需付32萬4832元,再扣除已給付的40萬元,無須再給予任何賠償。

法官則認為,醫療費用、生活費中所需購買醫療用品、機車全損等,共計22萬1093元應予准許。因許員為外勤員警,車禍發生至今仍需持續治療,雖然有部分復原,但其他部分為永久性失能,已經不適合從事外勤工作,工作發展恐因此受限,就連平日跑跳都有困難,精神及身體皆受有難以回復的損害。

至於張姓講師主張許員也應負責任,法官認為,經勘驗監視器畫面,轉彎時張男並未減慢速度,可知許員並沒有來得及注意車前狀況,無須如張男所說,要負50%的與有過失。最後裁定張男需賠償許員410萬9454元。另刑事部分,張男被依過失傷害,被判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緩刑2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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