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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薪資未達4萬禁寫「面議」 違者最高罰30萬

鏡週刊

發布於 2018年11月09日10:35 • 鏡週刊

**為保障民眾就業機會平等,立院今(9日)三讀修正《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明定未來雇主在聘僱員工時,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應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違者最高罰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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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雇主也不得因求職者的星座、血型的個人條件歧視勞工,違者將處以30萬到150萬元罰緩。現行法條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已僱用員工,不能因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出生地、性傾向、年齡及婚姻等為由,予以歧視。

國民黨立委陳宜民認為,部分雇主在招聘與面試時,會將求職者的星座、血型或命理等與工作表現無關條件列入考量, 造成求職者失去公平競爭機會,因此提議應加入星座、血型、命理等非科學依據條件列入。但初審時勞動部官員認為命理不像性別或種族等明確特徵,是難以界定的標準,因此最後僅列入星座與血型。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林為洲表示,台灣各大求職網站及報紙求職廣告,許多雇主多以薪資面議作為薪資待遇的敘述,剛出社會的求職新鮮人經常面臨資訊不對等狀態,被壓榨薪資或工作權益受損,薪資面議可說是造成台灣低薪的幫凶之一,危及勞動市場發展。

藍委陳宜民在三讀後表示,消費者走到市場可清楚看到同質性商品的價格,但現今台灣的就業市場,就像一個完全沒有標價的市場,沒人了解薪資面議後的基準是否符合市場行情,造成惡性循環,為什麼不讓雇主也加入競爭人才的行列,請不到人才,企業就該提高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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