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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華航才是私菸所有權人!關務署急於對華膳開鍘為哪樁?

風傳媒

更新於 2019年08月22日01:51 • 發布於 2019年08月22日00:40 • 林上祚
在國安人員私菸案中,華航才是「貨物所有權人」,但目前關務署僅先針對華膳空廚裁罰15萬元。(資料照,AP)
在國安人員私菸案中,華航才是「貨物所有權人」,但目前關務署僅先針對華膳空廚裁罰15萬元。(資料照,AP)

國安人員走私洋菸事件震驚全國,財政部關務署針對華膳空廚裁罰15萬元,日前才引發社會討論,財政部始終強調,該案所涉及走私部分,依據《行政罰法》「刑事優先」原則,將待法院判決後再依法裁處相關業者。不過,同樣是刑事案件,華航子公司華儲員工2013年底所犯下的海洛英走私案,關務署竟然等到2018年、行政罰裁處權即將失效之際,才就華儲部分以《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擅行移動貨物」罰款6萬元,相較於一般報關行員工漏報走私,關務署動輒以《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處以「貨價3倍以下之罰鍰」,華航長期獲得的「寬厚」待遇,業界都頗為不平。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貨棧與保稅倉庫的走私行為,依據情節輕重,可以分為第35條的「擅行移動貨物」、第37條的「虛報貨物逃避關稅」以及第36條的「私運貨物」。關務署官員解釋,「虛報貨物逃避關稅」與「私運貨物」最大的差別,在於有無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如果以走私洋菸為例,一般漁船走私洋菸,因為完全沒有海關申報行為,因此一定會構成「私運貨物」之罪。

由於走私行為所面臨的行政裁罰輕重有別,從「擅行移動貨物」的「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到漏報貨物處以「漏報進口稅額5倍以下罰鍰」,最重的則是「貨價3倍以下之罰鍰」,差距非常大,讓關務署在實際執法上有很大操作空間。

華航數度捲入走私案 多被輕輕放下

以華航捲入走私案為例,華航子公司華儲2013年11月爆發史上最大宗航空貨櫃走私海洛因案;2005年與2007年,發生員工夥同報關人員私運、夾帶毒品的案件;今年5月,華儲也發生誤放25把槍榴彈入境事件。於歷年走私案的行政救濟過程中,華航都不斷強調上述走私行為係不肖員工「內神通外鬼」導致,依據《行政罰法》第7條「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不應遭受裁罰,因此,除了2013年底走私海洛因案,最後以「擅行移動貨物」裁罰6萬元之外,其餘走私案都被輕輕放下。

民營報關業者向《風傳媒》投訴,同樣是走私行為,華航長期以來始終獲得關務署「禮遇」,就連最嚴重的海洛因走私案,最後都以《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擅行移動貨物」罰6萬元結案,2013年底的案子拖到2018年6月才罰,讓人懷疑,關務署是拖到行政罰裁處權3年期效將屆,才趕快罰6萬元結案;相對之下,民營報關行員工的漏報、走私行為,關務署動輒引用《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以私運行為對報關行處以最重的罰鍰。

業者表示,依據《行政罰法》規定,「法人…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倉儲員工利用職務之便的私運行為,都應以法人私運行為論處,關務署對於華航捲入國安人員私菸案,動輒搬出「刑事優先」原則,強調日前裁罰華膳空廚的15萬元,僅是針對「管理不當」行為部分開罰,但業界仍不免懷疑,關務署為何在走私刑事案件判決尚未出爐以前,就急於認定華膳空廚之行為,僅屬「擅行移動貨物」之不當行為。

報關業者質疑,國安私菸案中,關務署為何在走私刑事案件判決還沒結果前,就急於認定華膳空廚的行為僅屬「擅行移動貨物」。(資料照,取自Google map街景)
報關業者質疑,國安私菸案中,關務署為何在走私刑事案件判決還沒結果前,就急於認定華膳空廚的行為僅屬「擅行移動貨物」。(資料照,取自Google map街景)

尤其是華航集團在國安人員私菸案涉入的部分,不僅包括華膳空廚,還包括華航本身,華膳空廚免稅倉庫所存放之菸品,貨物所有權人並非華膳,而是華航空品處。換言之,本案涉及行政罰部分,除了華膳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之外,華航在國安人員走私案所應面臨的行政裁罰,才是最為關鍵之處。

馬政府時代,財政部國庫署在2014年6月26日曾頒佈了一項函令,要求2015年起,輸入菸品申請進儲物流中心及保稅倉庫,應取具財政部核發之菸「進口業許可執照」始得進儲,但免稅商店以及國際航空公司所屬保稅倉庫,並未要求取得菸品進口業許可執照。

據了解,華航歷年配合元首出訪,均有提供隨行人員免稅品預購服務,今年7月國安特勤人員爆發洋菸走私事件,更曾傳出華航為協助總統專機人員訂購免稅品,開發專屬網路預購訂單之情事。以《菸酒管理法》明文規定旅客最多可攜帶5條香菸入關,華航對於國安人員訂購逾萬條香菸,理應知道訂購數量已明顯超過《菸酒管理法》規定之個人攜帶上限,但竟然仍配合國安人員訂購洋菸,並且將9200條存放於子公司華膳空廚之免稅倉庫。

報關業者酸財政部:「刑事優先」原則頗為自由心證

熟知內情人士表示,在國安人員走私案中,檢調單位目前就華航部份,係針對相關人員違反《菸酒管理法》、《稅捐稽徵法》等部分進行偵辦,上述二種法令,都可能涉及刑事責任。首先,《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華航在洋菸走私案中,可能成為國安人員逃漏洋菸「關稅」、「營業稅」、「健康捐」等稅捐之教唆犯或幫助犯,依法最重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菸酒管理法》部分,華航除了可能面臨最高600萬元罰鍰之外,依據該法第49條,華航與本次捲入私菸案的華航員工,未來也可能以「輸入私菸」罪名處20萬到1000萬元罰鍰。

華航在私菸案中違反多項法令,但財政部國庫署與關務署仍以「刑事優先」原則,到現在都還沒對華航開鍘,讓許多人不解;圖為財政部長蘇建榮。(資料照,盧逸峰攝)
華航在私菸案中違反多項法令,但財政部國庫署與關務署仍以「刑事優先」原則,到現在都還沒對華航開鍘,讓許多人不解;圖為財政部長蘇建榮。(資料照,盧逸峰攝)

尤其華航是本次國安人員私菸案中的「貨物所有權人」,依據《關稅法》,華航與華膳空廚應該據實申報空中銷售菸品之數量;事實上,華航早在2011年就曾因為捲入私運乾魚翅事件,遭到最高行政法院以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與《營業稅法》裁罰,創下了國籍航空遭走私裁罰的先例。(推薦閱讀:特勤有小金庫?總統府嗆《中時》私菸案報導造假:正洽請律師追究責任

業者表示,華航在私菸案中,違反多項法令,其中協助國安人員「私運貨物」的行為已非常清楚,但財政部國庫署與關務署仍以「刑事優先」原則,迄今仍未對華航開鍘,反觀這次提供私菸儲存的華膳空廚,關務署卻火速在7月底,即以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擅行移動貨物」,對華膳處罰15萬元,對照2013年底華儲捲入海洛英走私案,關務署一直拖到2018年年中才對華儲裁罰6萬元,財政部的「刑事優先」原則,實在頗為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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