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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罕見!法官要原告「不要再告了」 高院裁定應迴避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8年09月22日12:31 • 發布於 2018年09月22日12:31
高院法官賴淑芬被同事裁定應迴避承審案件。(資料照)
高院法官賴淑芬被同事裁定應迴避承審案件。(資料照)

首次上稿 19:59更新時間 20:3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院民事庭法官賴淑芬承審一件返還借款案,質疑原告「有無訴訟的必要」,被原告質疑偏頗,要求賴迴避,高院審理後,認為庭訊錄音數度中斷,加上賴未否認曾說過類似之語,因此認定原告主張有理,裁定賴淑芬應迴避,不得抗告。

原告為一建材公司,去年向高院民事庭提告,要求沈姓債務人返還2010年的借款100萬元;原告指控,受命法官賴淑芬屢以「相對人已無財產,不要再告了」、「不要把法院當成討債的地方」等語,要求撤回告訴,而非促成兩造和解。

原告表示,拒絕賴的提議後,賴淑芬稱這筆借款未刊登在建材公司2010年度的資產負債表中,涉犯「商業會計法」;之後又要求提供2011至2018年間的帳目明細、會計憑證及金融機關貸款紀錄、經辦會計基本資料,作為告發刑事犯罪之用。

原告認為,賴淑芬無故延滯及增加不合理負擔,有「以刑逼民」之虞,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此聲請迴避。

高院調閱庭訊錄音光碟,發現兩次的準備程序庭錄音均有中斷不完整情形,而賴淑芬也未否認曾以被告無財產為由,詢問聲請人是否有訴訟必要等語,因此聲請人主張賴淑芬藉詞要他撤回告訴,具可信度。

高院指出,賴淑芬認為原告漏報該筆借款,涉犯商業會計法,但該筆款項的借款債權是否存在,還未經法院認定,賴逕自認定有登載不實情形,欲告發刑事犯罪,難謂有所本。

綜上,高院認為原告主張賴淑芬偏頗,確實有所依據,因此裁定准許賴淑芬迴避。

賴淑芬透過法官論壇回應,開庭確實稍有情緒,但目的是希望訴訟雙方和解,並表示自己從檢方來,「這種事如果發生在檢方,我想我一點都不會害怕,我們每天在前線作戰,多的是抹黑攻擊,只要同事的人品可信賴,長官一定力挺到底。但在這邊似非如此,同事間都用放大鏡在檢視對方,連調查證據有沒有必要,都是別人說了算,打自己小孩給別人看,是最好平息眾怒的方法。 」

賴淑芬還說,「一直很感謝大院可以收留我們這批連冷氣都沒的吹的檢察官,對於賺錢沒有太多興趣,所以也還想留在這裡。但士可殺,不可辱,若真的要我走,我想也不會賴在這裡。」

高院發言人、行政庭長林瑞斌表示,該起返還借款案件仍在審理中,為了避免影響個案,暫時不會主動議處。

准許法官迴避的裁定非常罕見,另一起較知名的是桃園地院2016年的案子,何姓受命法官被一名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當事人認定偏頗,向桃院聲請迴避,合議庭認為相關證據顯示何法官已具有罪心證,因此裁定何法官應予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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