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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

終結超載受罰窘境 交通部開放總重 3.5 噸小貨車申請提昇載重量

小七車觀點

更新於 2019年10月18日17:38 • 發布於 2019年10月15日10:30

先前本站曾報導總重 3.5 噸以下之小貨車,可望依照製造廠提供車輛相關資料,經審核後即可准許提昇總重的消息 [請按此參閱],近日在交通部發出的公文中,確定四期環保後車輛可在取得車輛安全審驗合格報告後,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提昇總重。

公文中指出,目前國內有將國外原廠設計總重超過 3,500 公斤之貨車引進,經設計變更後宣告為總重 3,500 公斤之小貨車,使得此種貨車核定載重較合理期望低。為了協助此種使用中之小貨車具備合理可使用之載重量,避免遭認定超載而被舉發,交通部於今年 10 月 1 日修正發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4 條及第 79 條。

本次發佈的新規定中,指出 2006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間新登檢領照之小貨車(環保四期以上),若經車廠出具相關技術文件證明於符合安全原則下可增加載重量,於取得車輛安全審驗合格報告後,可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載重變更登記檢驗,使得載重量有所提昇。

至於可提昇載重量的程度,必須由車廠出具包括汽車或底盤車之煞車系統、軸組系統、變速箱系統、懸吊系統及大樑結構等設計荷重資料,並經由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審查後核定可乘載之最大總重量,再經公路機關依實際車輛過磅之車輛空重重新核算載重量,並非各車型皆可達到 5.5 噸。交通部本次修正發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4 條及第 79 條的決定,使得國內總重 3,500 公斤之小貨車得以提昇總重至原廠原始設計範圍,無需再因超載受罰,大幅改善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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