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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登山觀浪不顧警告出意外不國賠 《國家賠償法》立院三讀通過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9年12月03日07:38 • 發布於 2019年12月03日07:38
立法院院會下午三讀通過「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其設施,經管理機關等為適當的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或減免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民眾若在颱風天執意去登山或觀浪,一旦發生意外將可不必國賠。(資料照)
立法院院會下午三讀通過「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其設施,經管理機關等為適當的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或減免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民眾若在颱風天執意去登山或觀浪,一旦發生意外將可不必國賠。(資料照)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為了配合政府「開放山林」政策,立法院院會下午三讀通過「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其設施,經管理機關等為適當的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或減免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民眾若在颱風天執意去登山或觀浪,一旦發生意外將可不必國賠。

本次修法重點包括,擴大因公共設施所致損害的保護客體,納入「人身自由」;增訂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所生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增訂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其設施,經管理機關等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或減免賠償責任。

三讀條文指出,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讀條文載明,於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的民 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的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於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的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的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的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日前受訪表示,免除國賠主要是針對「自然公物」,颱風天登山或釣魚觀浪出意外,將可不國賠,而在自然公物區域內的「人工設施」,例如野溪上的小吊橋,因颱風或大雨受損等原因來不及修復,若政府已警告,民眾仍堅持要走而出意外,可減輕或免除國賠,將視個案來認定。

此外,陳明堂說,過去國賠只限於實體損失,未賠償人身自由遭到侵害的情形,屢遭詬病,此次修法增列「人身自由」為保護客體,只要是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人身自由受到侵害,民眾也有權利提起國賠。

陳明堂指出,行政機關常基於不同考量把公共設施委外經營或管理,如BOT,這類公辦民營的公共設施如果致生人民損害,究竟符不符合國賠,過去常有爭議,本次修法也明訂公共設施委託民團或個人管理所生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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