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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獨家》「大墓公」有保庇!一本百年泛黃契約救回上億社區公產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9年11月16日23:05 • 發布於 2019年11月16日22:28
協同社的原始契約於1903年所簽訂。(記者翁聿煌攝)
協同社的原始契約於1903年所簽訂。(記者翁聿煌攝)

首次上稿 11-16 23:35更新時間 11-17 06:28

〔記者翁聿煌/新北報導〕新北市新店區下城社區於1971年使用當地先民社團「協同社」所捐贈「大墓公」土地,興建活動中心供社區使用,未料去年有林姓後代子孫組成「祭祀公業」主張擁有土地所有權,打官司要求主管活動中心的新店區公所拆屋還地,區公所一、二審都敗訴,地方民眾不捨活動中心被拆,都盼能有轉寰餘地;幸好有在地耆老拿出家中祖傳的日治時期紙本契約,證明土地是多位先民共同出資捐出做公益,「黃」紙黑字讓全案急轉直下,也為社區保留住價值上億元的土地與建築物,眾人直呼是「大墓公」有保庇!

下城里前里長廖林良玉說,兩層樓的下城社區活動中心使用迄今已48年,是社區居民的重要聚會、聯誼場地,經常舉辦婦女才藝、老人大學課程,也是社區發展協會的辦公室和托兒所(已搬走),如果被拆除,附近根本找不到其他合適用地、也沒錢再蓋一棟,大家聽說原地主要求拆屋還地,都議論紛紛、也感到可惜。

新店區長林煌源說,林姓民眾去年先以「協同社」祭祀公業名義,向公所申辦「派下全員證明書」,主張他與其餘13名林姓後代,擁有當地安康段兩塊土塊、約1萬8千5百平方公尺土地的繼承權利,因此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新店區公所將地上的活動中心拆除,返還土地。

新店區公所在法院主張,下城活動中心當初既然能興建及免費使用至今、而無人異議,顯然是經當初地主同意,所以應讓活動中心用到報廢,土地才可交還後代子孫;但是法院一審判決,區公所拿不出前人同意免費出借土地證明,所以被判敗訴,區公所上訴二審,不但再次敗訴,還被要求給付5年的土地使用補償金81萬餘元。

正當區公所和居民為打輸官司煩惱之際,有在地耆老看不過去,主動與區公所主秘陳逸卉聯繫,願意提供他曾祖父傳下來的「協同社」原始契約,這份於西元1903年(日治時期)的泛黃契約中載明,下城地區的81戶人家推派林姓、曾姓、簡姓及周姓4位「結首」(代表)立約,共同出資買下這塊土地(當時還是水田),並將水田租金收入,作為供奉當地無主骨骸「大墓公」的經費。

新店區公所認定「協同社」的繼承權利,並非林姓民眾這支祭祀公業所獨有,而且契約證明先人捐出土地是為公共利益用途,如今要依法撤銷林姓民眾刻意排除其他共同姓氏申辦的「派下全員證明書」,活動中心拆屋還地的條件也就不存在,在地民眾高興不已,眾人直呼是「大墓公」有保庇!這本百年契約也被區公所小心翼翼鎖入保險箱妥善保管。

泛黃文件詳細記載先民組成協同社捐地蓋祠堂的緣由。(記者翁聿煌攝)
泛黃文件詳細記載先民組成協同社捐地蓋祠堂的緣由。(記者翁聿煌攝)
下城地區的81戶人家推派林姓、曾姓、簡姓及周姓4位「結首」(代表)立約,共同出資買下土地。(記者翁聿煌攝)
下城地區的81戶人家推派林姓、曾姓、簡姓及周姓4位「結首」(代表)立約,共同出資買下土地。(記者翁聿煌攝)
協同社為先民共同捐地祭祀無主骨骸,也保庇居民平安。(記者翁聿煌攝)
協同社為先民共同捐地祭祀無主骨骸,也保庇居民平安。(記者翁聿煌攝)
大墓公是先民為祭拜無主骨骸所建。(記者翁聿煌攝)
大墓公是先民為祭拜無主骨骸所建。(記者翁聿煌攝)
新店下城社區活動中心,差點被自稱是祭祀公業的地主要拆屋索回土地。(記者翁聿煌攝)
新店下城社區活動中心,差點被自稱是祭祀公業的地主要拆屋索回土地。(記者翁聿煌攝)
下城社區活動中心是在地居民的重要學習及交誼據點。(記者翁聿煌攝)
下城社區活動中心是在地居民的重要學習及交誼據點。(記者翁聿煌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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